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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好好色而恶恶臭,爱白而憎黑:好色、恶臭、白、黑是名;好、恶、爱、憎是分。
名是根据于事物的性质而定的,故说“名宜属彼”
。
分是种种名所引起的态度,故说“分宜属我”
。
有什么名,就该引起什么分。
名不正,则分不正。
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为怪;中国人称此为“烝”
,为“**”
,就觉得是一桩大罪恶。
这是因为“烝”
与“**”
二名都能引起一种罪恶的观念。
又如中国妇女缠足,从前以为“美”
,故父母狠起心肠来替女儿裹足,女儿也忍着痛苦要有这种“美”
的小脚。
现今的人说小脚是“野蛮”
,缠足是“残忍非人道”
,于是缠足的都要放了,没有缠的也不再缠了。
这都因为“美”
的名可引起人的羡慕心,“野蛮”
“残忍”
的名可引起人的厌恶心。
名一变,分也变了。
正名的宗旨只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
;只是要善名发生羡慕爱做的态度,恶名发生厌恶不肯做的态度。
故说“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
以上所说,尹文的法理学与儒家的正名主义毫无分别(参观第四篇第四章,第十一篇第三章)。
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笔法”
来正名,如荀卿想用国家威权来制名,多不主张用法律。
尹文便不同了。
《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
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以万事皆归一,百度皆准于法。
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
如此,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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