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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制:西汉所行的,仍是战国时代通国皆兵的遗制。
人民到二十三岁,就要服兵役,到五十六岁才免。
郡国看其地形,有轻车、骑士、材官、楼船等兵。
由尉佐郡守于秋后讲肄都试。
其戍边之责,亦由全国人民公任之。
在法律上,人人有戍边三日之责,是为“卒更”
。
武帝以后,用兵多了,因为免得**平民,于是多用“谪发”
。
而国土既大,人人戍边三日,亦事不可行。
于是有出钱三百入官,由官给已去的人,叫他留戍一年的谓之“过更”
。
其穷人愿意得雇钱,依次当去的人,出钱给他,使他留戍,每月二千个钱,则谓之“践更”
。
后汉光武,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
都试之事,自此而废。
虽然一时有清静之效,然而历代相传的民兵制度,就自此而废了。
刑法,汉代沿自秦朝,很为严酷。
文帝时,因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当刑。
其女缇萦,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
文帝怜悲其意,乃下诏为除肉刑。
然而汉代司法界的黑暗,实不但刑罚的严酷,而是法律的混乱。
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经》六篇。
汉高帝入关,把它废掉,只留三章。
天下平定之后,又把它恢复过来。
然而这本是陈旧之物,不足于用。
于是汉代递有增益,其数目,共至六十篇。
而又有所谓“令”
及“比”
,以至于后人所为的“章句”
,断罪都可“由用”
。
文繁而无条理系统,奸吏遂因缘为市,“所欲活则传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
。
宣帝留心刑狱,涿郡太守郑昌曾劝他删定律令。
后来也屡有此议,亦曾下诏实行,然而迄未能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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