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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遇院与院间不能解决的事务,则由主席团解决之。
主席并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此外直属于国民政府的,还有军事委员会、训练总监部、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全国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等。
地方制度,民国以来,还是沿袭前代的省制的。
但废去府直隶州厅,而成为初级制。
民国初元,各省的军民长官,称为都督和民政长。
三年,改称将军、巡按使。
六年,又改称督军、省长。
统辖几省军事的,又有巡阅使、经略使等名目。
裁兵议起,则督军改称督理或督办军务善后事宜。
省与县之间,又曾设立道尹。
国民政府所颁布的《省政府组织法》,亦取委员制。
以一人为主席,其下分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实业各厅,厅长即就委员中任命。
首都及人口百万以上或政治经济有特殊情形的为特别市,与省同属行政院。
其人口在三十万以上或在二十万以上,而营业、土地等税占全收入之半数以上的,则为普通市,不属县而直隶于省。
市设市长,县设县长,其下都分设各局,以理庶政。
未能设县的地方,则立设治局,置局长。
其交通便利或向来自治较有成绩之地,则设县政建设实验区。
其区域或一县或合数县不定。
得设立区公署。
不设道尹,唯近年苏、皖、赣、鄂等省,设立行政督察专员。
县在建国大纲中,本定为自治单位,其下分为若干区。
区之下为乡镇。
镇之下为闾,闾之下为邻。
邻五家。
闾五邻。
乡指村庄,镇指街市,大约在百户以上,而不得超过千户。
全县分十区至五十区。
区及乡镇,各设公所。
区长、乡长、镇长,本应由人民选举,但在未实行前,区长得由民政厅就考试合格人员中委任,乡,镇长由人民加倍选出,由县长择任。
闾、邻长则都由民选。
市以二十闾为坊,十坊为区,亦有区长、坊长、闾、邻长及区坊公所。
区、坊、乡、镇、亦各有监察委员。
到一县的区长都由民选时,即得成立县参议会。
以上所说,都系训政时期的办法。
国民政府的政治,是以人民自治为目的的。
所以到一县自治完成之后,其人民即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县长由人民选举,并得选出国民代表一人,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
一省的县都完成自治时,即为宪政开始。
省长亦由人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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