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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到宪政开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颁布。
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归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吏,有选举、罢免之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复决之权—是为宪政告成。
全国国民,即依宪法行大选举。
国民政府,于选择完毕后三个月解职,授权于民选的政府,是为建国的大功告成。
以上所说,为国民政府施政的纲领。
至于目前的政务,则最要的,自然要推军财两端。
民国的军制,本以师为单位,合若干师,则称军。
国民政府北伐时,曾合所有的军队,编为四集团军。
十八年的编遣会议,全国定设六十五师。
但其后编遣迄未能就绪。
兵制之坏,由于招募乌合。
所以军人程度不一,而散遣之后,亦往往无家可归。
二十年六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
常备兵役,分为现役、续役、正役三种。
民年二十至二十五,得为现役兵,期限三年,退为正役兵六年。
再退则为续役,至年四十岁止。
其年自十八至四十五,不服常备兵役的,则服国民兵役。
平时受规定的军事教育。
战时由国民政府以命令征集。
海军,当民国初年,曾按江防、海防,分为第一第二队舰。
护法战起分裂。
十八年编遣会议,议决海军重行编制,乃复归于统一。
空军起于民国以来,北京政府即设立航空署。
国民政府,亦经设立,直隶于军政部。
我国陆军,苦于兵多而不能战;海、空军则为力甚微,殊不足以御外侮,这是我国民不可不亟思努力的。
财政本苦竭蹶,而自帝制运动以后,中央威权失坠,各省多不解款,遂致专恃借债,以资弥补。
欧战以前,所举最大的债,为善后大借款,已见第五章。
欧战期间,各国无暇顾及东方,则专借日债。
自九年以后,并日债亦不能借,则专借内债。
国民政府,将中央和地方的税款划清。
中央重要的收入,为关税、盐税、统税、烟酒税、印花税、矿税等。
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等,同为地方重要收入。
病商的厘金,已于二十年裁撤。
二十三年,又开财政会议。
限制田赋的附捐。
并通令各省,裁撤苛捐杂税。
预算亦在厉行。
但在目前,收支还未能适合。
时时靠内债以资补苴,其为数亦颇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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