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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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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机构与职能的变迁
清末,学部为清政府的最高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各地又分别以省、府、县(厅、州)三级负责,县地方长官主管县立学堂,核批和管理各类学堂及社会教育机构。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颁行《奏定劝学所章程》,规定各州市县设劝学所,为地方教育的行政机关,其职能是负责各镇乡的教育事务,宣传教育宗旨,劝导兴学,调查学务。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义乌县遵照《奏定劝学所章程》将学务局改为县劝学所。
劝学所地方长官为监督,设董事1人,负责各乡镇的教育事务。
1912年,任国民政府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主持改革教育行政,将教育行政管理分为中央、省、道(专员公署)、县(市)、城镇(区乡)五级分别负责。
同年,义乌县政府撤劝学所设立教育科。
教育科设科长、科员若干人,并兼任视察员,对县知事负责。
各区设学务委员,负责规划、核查及报告事宜。
1913年,教育科改称第三科。
1916年又复设劝学所,设所长、劝学员、书记、巡回指导员和学务委员若干人。
县公署在民政科内设主任教育职员,但教育行政事务主要由劝学所处理,县公署起监督作用。
同时,设视学1人,直属县公署,其职位与劝学所所长同级。
劝学所办理教育行政事务。
凡属重要事务,须经县教育会议讨论。
县教育会议成员由县公署主任教育职员、县劝学所所长、县视学职员、县立各校校长、各区董事及学务委员、县知事特别指定的县教育会会员及地方士绅组成。
1923年,遵照民国政府《县教育局规程》的规定,义乌又将劝学所改为教育局,何菁任局长,掌管全县教育事业。
按当时体制,县视学是教育局成员,同时也是县公署行政人员。
董事会是县教育局的审议机关,由劝学所时期的县教育会议演变而来。
各董事除县知事指派县视学1人担任外,其余均由县参事会选任,有一定的任期。
董事会的职能是:审议县教育方针及计划;筹划县教育经费,保管县教育财产;审核县教育经费预决算;议决县教育局长交议事项;提议教育事项。
1927年,《浙江省县教育局暂行规程》将县视学明确为教育局职员,并设立教育委员会,取代董事会;设立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县教育款产。
1929年,县视学改称为县督学,区教育委员改称区教育员,小学设指导员。
教育员的职责是:实施区教育革新计划;推行义务教育;进行社会教育所涉事宜;各小学设立、变更及经费等事项的规划;收集、编写各种读物及乡土教材;调查关于教育的纠纷事项;汇集各地的教育报告;调查改良私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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