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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9月,浙江省教育厅正式公布《浙江省县教育局规程》,首次确定县教育局为县地方教育行政的独立机关,受县政府的监督,掌理全县教育。
下设三课,每课分工细致且明确,组织日趋完善,为教育的全面发展起了很好的指导监督作用。
县教育局将全县镇乡划为5个区,每区设教育员1人,办理区教育事宜;设教育局督学2人,负责视察及指导教育事宜;设指导员若干人,负责推广乡村教育及改进民众教育事宜;设县教育委员会,筹议全县教育行政事宜;设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全县教育款产。
1933年10月,浙江省教育厅下达《浙江省各县教育局长下乡巡视注意事项》,规定县教育局长的职责为履行实地劝学的任务,以及全面掌握全县教育实际情况,要求每学期应有四个星期以上的时间分赴各乡镇巡视。
1934年3月,浙江省教育厅下达《提高区教育员服务效率应注意事项》,除对区教育员的委任、待遇、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外,还详细明列了一系列区教育员办公室应该具备的文件、表格、调查数据等。
如办公日记簿、文件登记簿;各乡镇户口数及学龄儿童数、失学成年数表;各教育机关分布图、设施一览表、预决算书、人员表;区教育款产登记簿、区教育机关经费登记簿;视察预定表、记录表;处理事件经过报告书及社会状况调查表,等等。
可见当时教育管理的细致和规范。
1935年,浙江省政府为了统一行政机构,提高县长职权,决定裁局设教育科。
1937年又恢复成立教育局。
1938年,为了实施战时教育工作,又建立县战时教育实施委员会,主任委员有县长兼任,下设研究编辑、辅导、经费筹募及总务四个处。
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发动并指导各项战时教育的实施;拟订实施战时教育的各种计划和方案;编订各种教材及训练、讨论大纲;募集各项战时教育经费。
1939年,县教育局为了加强教育辅导,添改中心小学,重新划分了全县的学区。
1940年秋,浙江省开始实施国民教育制度。
县政府所属教育科直接管理全县的中心小学、保国民学校及其他私立学校。
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分别负责筹集经费和动员儿童入学。
1945年下半年起,县政府重新设立第三科专管教育,设科长1人,科员1人,督学2人,国民教育指导员2人,事务员1人。
督学和国民教育指导员主管各学区实施国民教育的辅导研究工作。
二、教育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清末,政府投入教育的经费甚少,所拨经费仅用于县立学校、教谕、训导、学官及杂役的薪俸及私立学校的补助。
除政府拨款外,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学产租息、派捐、绅商出资、学费缴纳等渠道筹集。
当时,县学的经费专门由劝学所管理,其他学堂的经费则由办学机构和主办人自行管理,但也必须接受学董的检查监督,如有侵贪,一律查明究办。
据《奏定小学经费暂行章程》规定,管理经费的事务有“筹款(派捐和产款,出资和捐助);考察各种存款;绅商出资建学,禀请地方官奖励;酌量情形,令学生缴纳学费;学务经费之核算”
等等。
此外,对各类学堂的经费管理也做出详细的规定。
民国初期,政府的教育经费依然有限。
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县议会议决拨付,劝学所和教育局设专人管理和监督。
此外,各类学校也依靠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一般由劝学所、议会、镇乡校董事会等组织筹集,县府用奖励办法鼓励捐资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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