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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为增加教育经费,经县议会议决,县级地丁税项下拿出四成作为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县立高等小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补助。
县教育经费的拨补,由教育局分上下忙(旧时征收田粮赋税的用语)编制预算,经议会议决后给予支付。
1927年,教育经费采用专款制,明确在国家税与地方税划中分别提成用于教育经费,比例仍为4成。
教育局则制定教育经费管理计划,由县教育款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实行教育经费公开。
以后几经改革完善,义乌县政府基本将有限的教育费用,主要投入在公立学校、社会教育和私立学校的补助上。
1933年,义乌县政府为充分利用乡村族产等资源支持教育,转发省政府《贤产处理规程》,其中有规定,凡各属族有贤产未经拨办族学者,应由族公议拨办族学,如产少不敷办学者,得经族众议决,联合他族设立学校,或补助地方原有公立小学,或津贴本族子弟学费;其产多而办学有余款者,得经族众议决,提作子弟学费。
1935年,因经费困难,义乌的初级小学无法普遍设置,为尽快救济失学儿童,义乌开始实施短期教育办法。
短期小学的经费以就地筹措为原则,上级机关补助不超过二分之一。
短期小学及短期小学班均免收学费,所有书籍及学习用品由学校供给,校舍多利用寺庙、善堂、公所、宗祠或借用住宅开办。
1937年,义乌将教育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废除了原先教育专款单列的做法,经费按全县班级数、学生数、师资及办学成效等因素核定拨补或奖励,实行定期终结,呈报核查、公开发布等制度。
1939年,省政府规定各县教育经费应占县经费总数的15%,乡镇教育经费应占乡镇经费总数的30%,如未达到相应比例,则应另增其他捐税以弥补不足,这些捐税包括田亩税、屠宰教育赋税、置产教育税、学谷税、典住屋附捐、筵席、娱乐和迷信捐等。
1940年,省政府规定教育经费改由省教育厅统收统支。
统收统支的比例约占总经费的85%左右,不足部分由县地方财政补助。
1941年,又恢复由县财政统收统支。
义乌县制定国民教育基金筹集标准,规定保国民学校、乡镇中心校每年至少应筹集办学基金分别在250元和400元以上,筹资来源主要是公共场所出租、公河公塘公池养鱼之所得、承包沙田荒山荒地等。
因当时物价飞涨,为确保各项经费及教师待遇“水涨船高”
,县政府又规定,将统筹教育基金改为征收谷物。
全县征收稻谷总数的95%用于各乡镇中心国民学校、保国民学校,5%用于补助私立学校。
1942年,义乌被日寇占领,县政府财政收入进一步减少,并且只拨款全年费的3%用于教育,导致许多小学停办。
为此,中央和省拨补了部分国民教育经费,用于小学和民众教育。
1948年,县政府广开集资渠道,推行省贤产处理办法及省《关于在田赋项下代为征收令》。
要求各乡镇公所进行贤产调查登记,规定贤产拨充兴办学校或作为补助入学弟子。
为确保教育经费的独立,县政府成立教育特种基金保管委员会和乡镇中心小学基金筹集保管委员会,分别对县教育经费、乡镇中心小学经费进行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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