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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随着夏洛克成为一个著名的文学典型,夏洛克及其以3000英镑换一磅肉的报复心,似乎也成了犹太人的典型。
其实,作为典型而不是个别例子,这是对犹太人的极大的误解、极大的无知甚至极大的……因为在涉及钱财的问题上,如果犹太人有报复心的话,那么这种报复心也集中表现为索回钱财,而绝不会要一磅“毫无价值”
的人肉来作替代。
日本有一家犹太人开的公司。
一次,一个公司雇员盗取公款后潜逃了。
董事长获悉后,十分恼怒,马上要求报告警察局。
公司的一个主管赶快跑去找犹太共同体的拉比商量。
拉比听完情况后,明确告诉他:
“最好先查清楚他是否真的属于卷款逃走。
如果情况属实,又告到警察局,他就会受到起诉,被送进牢房。
但这不是犹太人的做法。”
按照犹太教律法,如果有人偷了钱,就要使这个人不坐牢而把钱取回来。
一坐牢,钱就拿不回来了。
拉比建议他们,与其把卷款者抓回来,投进大牢,不如设法自己找到他,把钱要回来,再处以罚金。
结果,公司真的把那个职员找回来了,并证明他确是盗取公款潜逃。
于是,他们把那个人带到了拉比那里。
拉比按照犹太律法,要求他赔款。
但那个人表示,他已经身无分文了,并且表示,与其坐牢,不如去工作,把工资拿来分批偿还公款。
最后,拉比裁定,该雇员继续为公司工作(当然不会再有卷款的机会),以工资偿还公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金。
赔款由公司收回,罚款则交给拉比用做慈善基金。
其实,从文化学的意义上说,钱本来就是人的生命活动的一般等价物,剥夺钱财就是在剥夺一个人支配自己生命活动的权利。
这种化“钱”
为牢的办法,就其消极作用而言,几近于关大牢,而就其积极意义而言,又胜过单纯的关大牢。
反过来,在怒火中烧的时候,一味放纵“报复”
这种生命活动,无形中等于以那笔本来可以追讨回来的钱所代表的生命活动支配权做了抵押。
精明务实的犹太人绝对不会做这样的傻事,更不会在合约上留下这么大的漏洞。
莎翁把夏洛克写得有点傻了,是不是无意识中感觉到,要不把夏洛克写傻的话,他戏剧中的法庭就审不下去了?
犹太人不仅在讨回赃款这一点上十分聪明,而且在确定罚款比例时,也表现出别出心裁的机巧。
一般来说,罚款的比例为赃款的25%。
这只是一个大概,具体的还有许多严格规定,视被盗物的性质,被盗物能否用于赚钱,盗窃发生时的场合、时间等而定。
有意思的是,一般偷驴比偷马的罚款低,理由是“马比较驯良容易偷”
。
犹太民族对智慧的极端爱好,于此也可以略见一斑。
在古代以色列,罚款或拒付款、拒付利息的追讨,都采取以给钱的主人服劳役的方法来偿还。
只有最为严重的情形,才把人送进监牢。
但在犹太人心目中,这样做实在是下下策,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
可以说,在处理这类不合法占有财产的问题上,犹太人似乎又走在了历史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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