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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习俗的社会作用有积极的,有中性的,也有消极的。
那些对社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以及对人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有利的习俗,就是积极的习俗。
对于它们,应提倡和普及。
那些无明显益处,也没特别害处的习俗,就属于中性的习俗。
对于它们,应注意向积极方面引导。
那些与社会发展要求相矛盾,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习俗,就是消极的习俗,如重男轻女、早婚早育等。
对于消极习俗应加强批判,逐步改造。
而对其中的严重者,即那些严重阻碍社会发展、残酷扼杀人性的恶习陋俗,应该坚决革除。
二、道德
道德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来评价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
道德是从习俗中演化出来的,它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发挥社会控制作用。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总是和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相联系,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过去认为是道德的行为,现在可能认为不道德;现在认为不道德的,将来也可能认为是道德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
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但即使在阶级社会,也还存在着各个阶级大体一致的道德标准,这便是道德的社会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道德的阶级性在减少,道德的社会性则在增加。
道德是由习俗发展而来,它与习俗关系密切,但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人们受习俗的控制往往是不自觉的,而道德一般是人们自觉遵循的社会准则。
第二,习俗控制涉及大量社会生活中并不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而道德控制涉及的大都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基本、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
第三,习俗通常不成文,没有硬性的行为界限,道德则大多成文并有相对规范化的概念或系统的理论。
第四,习俗的存在和适应范围较广,具有最大的广泛性,道德的存在和适应范围相对较窄。
第五,习俗的约束力较小,违反习俗所受制裁较轻,道德的约束力相对较大,不道德的行为总为社会所不容,所受制裁也更重。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很密切。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地替法律作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但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法律的产生较晚,只是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后才有的;而道德的产生较早,于阶级社会出现以前就有了。
第二,法律控制的范围相对较窄,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必然同时是统治阶级道德所谴责的;而道德控制的范围相当广泛,道德谴责的行为并不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第三,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第四,法律一般是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是高度形式化的,非常严格、明确;而道德则广泛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习俗之中,形式化程度相对较低,一般无固定的形式。
第五,法律是一元的,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它对该国国内所有的人都有约束力;而道德是多元的,每个阶级均有自己的道德体系,因此它的约束对象相对有限。
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使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意识,让人们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做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善事,不做损害他人损害社会的恶事。
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还体现在它是法律的重要补充。
前面指出,与习俗相比,道德调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是更加基本的、更加重要的,而且道德的约束力也比习俗大得多。
同时,道德又比法律的控制范围要广泛得多,法律涉足不到的地方,道德可以起作用,并且道德的控制是内在的,无需借助社会的强制力。
因此,道德控制是法律控制的必要补充。
法律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道德风尚如何,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控制是法律控制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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