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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涵主要体现为:一个核心,双重动力,三大治理主体及行政、统筹与自治的三元复合体制。
1.一个核心:社区自治
从国家—社会理论来看,社会权力是逻辑上的终极权力,政府权力是社会权力主体委托的产物。
自治权力是社会固有的权力运作方式,而政府权力是社会权力的委托和让渡,因此,社区自治权力来源于社会权力本身,而不是政府的“恩赐”
。
在“社会自治”
理念下,社会权力主体在实现社会权力主体利益的运作过程中可以直接运作,即共同团体中所有成员直接共同决定公共事务。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自治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
。
社区自治既是世界经验,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现代国家—社会关系结构中,社区作为居民自己家园,无论从本质还是从实践来看,社区自治应该成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在社区中,群众(社区居民)既是社区管理的主体,又是社区管理的客体。
社区成员既有权利对社区建设与管理提出要求,又要为社区的建设与管理尽自己的义务。
社区自治是我党民主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1982年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同时在城市实行居民自治。
并分别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居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2.双重动力:政府推进与社会推进
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来源于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从上至下的政府推进;二是从下至上的社会推进。
从政府推进来看,各级地方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与推动下,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通过政府组织,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
,形成了若干种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
地方政府官员希望通过制度创新,建设社区治理的“示范区”
,从而实现体制优化与政绩改善之双重目标。
从社会推进来看,社区自治的兴起源于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型。
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正是政府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的过程,政府从包揽一切经济与社会事务的全能政府,逐渐向有限政府转型,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权于社会,进行职能重配。
在这一过程中,市场调节与社会自治的空间不断扩大,基层民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与法治意志逐步增强,社会与民间力量逐渐成为社区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社区建设的兴起一方面是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又是政府出自管理的需要强力推动的结果,因而它更多地是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展开的。
这种路径选择必然导致社区行政化倾向的产生。
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对政府的角色和社区的性质进行合理的界定”
。
社会自身与政府推进构成当前我国社区发展的两股重要力量,这两股力量若能形成“合力”
,则将社区体制改革快速推进,并实现政府和社会的“共治”
与“双赢”
。
3.三大治理主体:区政府、街道办、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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