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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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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社区管理仍处在依附“单位制模式”
的“亚社区”
管理阶段。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传统的计划体制逐渐解体,单位制管理模式也趋于失效,依附于它的“亚社区”
管理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区管理模式及指导思想急需改革。
一、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社区发展运动正蓬勃兴起,上海、北京、石家庄等城市在探索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实践中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
政府不再是社区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有了较大的发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居民的“社区人”
属性增强,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现行社区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于社区自治的发展。
在法理层面,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在实践中,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的工作只能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居民负责。
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为使居委会能更多更好地完成自己委派的工作,实现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习惯于用政府部门的体系对居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这就造成了居委会工作与群众实际需求的脱节,成为基层政权的行政化组织,背离了社区自治的本质。
第二,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下,社区自治被虚化。
社区沦为行政管理任务的“腿”
,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成为与政府机构一一对应的“小政府机构”
。
例如,北京市有些居民委员会的机构就与街道办事处有着对应关系:街道办事处的司法科,对应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民政科,对应居民委员会的社会福利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城管科,对应居民委员会的公共卫生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应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不仅是组织机构对应,而且任务也对应。
社区自治职能和服务职能未能成为社区工作的主体内容,而是被搁置和虚化。
社区、街道、区政府管理职责不清,政府职能“越位”
与“缺位”
并存,挫伤了居民的自治热情。
第三,政府部门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经常性的“越位”
问题。
有些政府部门仍在行使本应由社区企业行使的职能,有些政府部门承揽和包办了许多本应由社会自治组织办理的事务,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和管理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的存在,街道办事处还时常干预社会中介组织行使社会职能。
另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自治性没能真正实现。
居民委员会的应然角色在法律上早有明确的规定,但其现实中的角色却与其应然角色不符。
1954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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