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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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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必须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相适应。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并汲取国外有益的经验,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其关键在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设置较为科学合理统一的管理机构,机构之间的关系比较顺畅,各个机构能够较好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很少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而其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未能完全分开是其明显的缺点,这也是我国应该要避免的。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是一味只设置一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而是处理好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营运、社会监督四个方面的关系,做到既相对分立,又密切配合,同时也相互制约,形成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良性循环。
其一是行政管理机构。
我国于1998年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一起统管社会保障事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事务,民政部主要负责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事务。
这一举措改变了我国政出多门的情况,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就。
其二是业务经办机构。
根据政事分开原则设立具有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政府的监督下,具体操作社会保障的业务。
其三是基金营运机构。
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运机构或者委托给已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基金投资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其四是社会监督机构。
要解决执行监督不分的问题,必须设立社会监督机构,改变政府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
的情况。
二、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法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点。
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显著特征就是立法明确、法制健全。
这对我国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各国都是先立法,后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
并且,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要求,不断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
改变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比较缓慢的状况,形成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其一,出台一部社会保障法典,涵盖各项社会保障活动的准则,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保证。
其二,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是对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化,明确规定社会保障管理的性质、具体内容等。
其三,制定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化、一体化的法规,规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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