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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参加者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其缴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
和“特别保险费”
。
符合条件者,65岁后,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
和“特别附加养老金”
。
不符合条件者,个人缴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岁后,可领到”
基础养老金”
和“农民老龄养老金”
。
(4)为特殊群体建立的“基础养老金”
制度。
为老年人、残疾人、保险者遗属分别设立“老龄基础养老金”
、“残疾人基础养老金”
、“遗属基础养老金”
。
2.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是作为一个专门的部分相对独立的,该制度是依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而建立的,该法规定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
(1)投保对象。
根据法律,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配偶及共同劳作的家属。
缴费额以法律形式确定,采用统一标准等额上缴,不与收入挂钩。
一个农场主只交一份保费,其他投保者的保险费由所在农场主承担,保费为农场主的一半。
(2)资金来源。
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补助金两个部分。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保险费”
原则,所有参保对象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标准是一样的。
而不考虑农民经营规模的大小;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统一保险费的二分之一,由农业企业主承担。
(3)养老金支付。
在养老保险金支出中,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绝大部分是受保人先前自己缴纳的保费,大约只有13是来自国家和社会的补贴。
农民拿到养老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第二、必须交满180个月(即15年)保险费者才有资格享受标准养老金待遇;第三、附加条件,要求农民除按规定缴费外还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农业由中青年人经营。
二、日、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日本通过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国家、企业、个人相结合的三层次养老年金制度,较好地达到了国民养老保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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