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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除了加人全民保险的“国民养老金”
以外,还可选择性的参加“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农民养老金基金”
等形式。
“国民养老金”
是第一层次,是国家立法规定的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农民养老金基金”
则是满足一定条件者自愿参加,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这种多层次的制度较好的缓和了一些经济基础不同的农民之间的差距和各自的需求。
(2)在国外发达国家中,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颇具特色:首先,它把农民从“国家公民”
这一庞大的群体中抽离出来,单独为其建立养老保险。
在英国、瑞典等典型的“福利国家”
,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农民自然成为强制的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员,所享受的待遇和必须满足的条件与其他公民基本相同,它们遵循的实际上都是“福利”
的原则,国家担负着重要责任。
如英国,凡连交三年多保险费就完成交纳任务的公民,此后就可以享受全额养老津贴,政府负担的比例相当高。
总之,“福利国家”
的农民是以公民身份享受应有的权利,其养老保险由国家统一管理,个人缴费较少,财政负担较重。
而德国农民则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具体身份获取相应的权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足部分才由政府给予补充,日常管理事务由各州专门的保险机构独立运作,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较轻。
(3)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义务性的法定缴费制度,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在指导思想上奉行“援助自助者”
的原则和“对等的原则”
,较好地处理了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战后,德国是按照“援助自助者”
的原则行事的,它强调养老的“个人责任”
,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
在德国,农民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的义务。
同时,德国还特别强调“对等的原则”
,公民先前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投入),以后就能领取相应的保险金(回报),“回报”
的金额取决于”
投入”
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强调了效率与公平的相结合,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而且多渠道筹集资金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能较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竞争的需要。
三、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在老龄化的压力和农村家庭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减弱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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