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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借鉴日、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建立新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
1.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和德国同属于发达国家,但两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各具特色。
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发达国家是有差别的,不能完全照搬。
在各地生产力水平地区差异大、老年人比重大的情况下,我国只能先实行广覆盖、低水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再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这种实事求是的社会保障政策既可以将农村养老保障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又有利于它的稳步发展。
2.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实施中,政府应该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其指导和保障作用。
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过程中政府应履行的责任包括培养农民养老保险参与意识的责任;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责任;提供充足的财政及政策支持的责任;健全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的责任及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利益关系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
、“福利性”
。
3.加强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建设
日、德两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先立法,后实行。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法律规范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依据各级政府的政策和文件来进行引导的,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这种情况很容易受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的影响而变动。
同时,有与法律不健全,导致基金管理缺乏约束,使得资金使用存在很大的风险。
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这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法制保障。
4.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竞技水平差距很大。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在我国这个农村人口占70%的国家建立一个让农民普遍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
所以我们认为,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经济状况的农民的需求。
5.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微观运作由各州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实行自治管理。
目前,我国大部分县未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的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业务,这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借鉴德国经验,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基金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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