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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租管制或指导租金制度
这项制度也是对出租房屋的租金实行限制。
在战后住房短缺时期,由于住房出租价格大幅度上升,广大居民无力支付所承租住房的费用,为此当时的联邦德国政府不得不建立租金管制制度。
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房屋结构和房屋质量,提出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
尽管房租管制保障了当时情况下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利于出租市场的扩大和住房维修。
因此,随着住房供求矛盾的缓解,联邦政府于1960年提出有条件地取消租金管制制度,并于当年实施了《关于废除住宅配给以及实行社会化租房的法令》规定,在缺房率为3%以下的城市和乡镇全部取消住房配给和房租限制。
此政策实施后,房租普遍上涨了15%~35%。
而在某些大城市,由于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慢,对房租的限制也相应延长。
如汉堡和慕尼黑直到1975年才取消房租限制。
(1)房租补贴制度。
房租补贴制度是联邦德国针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
随着房租管制制度的逐步取消,以及为保证公共住宅建设能够收回成本而提高租金政策的实施,一部分享受社会保险以及低收入者开始有了很大的负担。
因此,政府出台了新的《住宅补贴法》,此法规定实行房租补贴制度,由政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
另外,《住宅补贴法》规定,居民实际交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的差额,由政府负担;其中,居民实际交纳租金要与家庭住房需要相结合,可以承受的租金一般按照家庭收入的25%确定。
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
(2)住宅储蓄制度。
联邦德国的住宅储蓄制度起源于英国的住房信贷合作社制度。
二战后,联邦德国的资本市场近于崩溃,面临严重的住房短缺的同时,也面临资金短缺。
为了尽快恢复工商业,国家把有限的资金几乎都用于工商投资,难以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建房资金。
因此,在金融系统重建过程中,政府把住宅储蓄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保留,希望通过住宅储蓄制度发挥住房储蓄者的积极性,筹集建房资金。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住宅建设的持续增长,住宅储蓄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之后的两德统一,也为住宅储蓄制度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此外,作为定向储蓄,住房银行的贷款不可能在本系统内派生存款,这对于抑制短期消费需求,减少货币流通,从而缓解通货膨胀也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
德国住宅储蓄制度的两大支柱是:第一,固定利率、低息互助。
住宅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
多年来,住宅储蓄利率保持在6%以下,住宅储蓄的存贷款利率差保持在2个百分点,且贷款实行固定利率。
而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联邦德国资本市场的利率则不断变化,银行储蓄利率在6%~11%之间。
固定利率的优势是,居民还贷额固定、明确,因而对居民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第二,政府的储蓄奖励。
对低收入居民来说,参加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的奖励,这是促使他们参加住宅储蓄的一个重要原因。
住宅储蓄奖励分为两种:一种是储蓄奖励,任何16周岁以上、年收入5万马克以下的单身家庭,每月1000马克以下部分的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每月最高100马克(即10%)的储蓄奖励;年收入10万马克以下的单身家庭,每月2000马克以下部分的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每月最高200马克(即10%)的储蓄奖励。
另一种是购房奖励,对通过住房储蓄进行的建房活动,政府还给予贷款总额14%的贷款补助。
此外,政府对住宅价格的有效调控,以及相应的住宅价格稳定,保证储蓄的住宅购买力不发生大的变化(贬值),也是住宅储蓄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
3.购房财政税收政策
为鼓励私人建房,政府通过减免税和其他奖励措施予以鼓励。
《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了几个方面的优惠:第一,建房费用可在最初使用住宅的12年内折旧50%(后又改为在最初8年内折旧40%),从而降低房主应纳税的收入;第二,申请建房的贷款也可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扣除;第三,免征10年地产税,并在购买建房地产时免征地产转移税;第四,财政还给予收入较低的购房人不同程度的购房补贴,86%的德国人都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补贴。
三、德国东部地区的住房改革
原民主德国(东德)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两德统一时,东德共有700万套住宅,其中国家所有占70%以上,住宅合作社所有占25%以上,极少数为企业和教学所有。
德国统一以后,联邦政府把原西德的社会经济制度移植到原东德地区,包括实行住房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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