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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住房发展局启动了“设计和建筑”
计划,1995年又启动了“公共住房计划”
,为房屋设计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1997年启动的“独立户型公寓计划”
为老年居民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这一计划为身体健康又想要独自生活的老年居民提供了专门针对其需求设计的独立户型。
住房发展局还实施了另外两个计划,即“新加坡单身公民计划”
和“单身合住计划”
来满足新加坡大龄单身公民的住房需求。
这两个计划使年龄在35岁及以上的符合条件者可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转售房屋获得住房的所有权。
尽管此计划使得单身公民能够单独居住,但为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单身居民可以购买的HDB转售房仅限于三居室以内。
1961~1995年期间,HDB共实施了7个“建屋发展五年计划”
,共计建设公共住房超过70万个单元。
据统计,1995年新加坡的公共住房在总住宅中所占的比重已高达88.2%;1996年在约300万人口中住在公共住房的人口已达86%,其中约90.6%属于自有住房,只有9.4%是租赁户。
另据2000年新加坡人口普查显示,2000年已有88%的家庭住在公共住宅,其中92%的家庭拥有自己的住屋。
二、新加坡公共住房的金融政策
新加坡住房金融的特点是,住房金融主要由政府直接控制。
一方面,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行使住房金融职能,邮政储蓄银行则为建屋发展局以投资政府债券的形式筹措资金,它们成为解决住房资金问题的重要工具。
另一方面,中央公积金制度为公共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提供了条件。
“公积金制度”
是新加坡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以解决雇员退休生活保障问题。
1968年,新加坡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部分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
这项规定使低收入者既能购房又不影响生活,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低收入者购房的积极性。
该项规定最初只针对最低收入家庭,1975年后政府才对中等收入家庭放开了限制。
公积金制度成为新加坡国民储蓄的主要组成部分,新加坡也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
中央公积金主要发放的住房贷款有两类:第一类,向HDB发放公共住宅建设贷款。
贷款分为两种,一是用于兴建供出租的公共住宅,期限60年;二是用于建造用于出售的公共住宅,期限10年。
第二类,向买房的个人提供贷款。
买房的个人除占房价20%的首期付款可以支用自己的公积金外,余下80%的房价可以用中央公积金局的贷款支付,以后分期偿还本息。
这一类贷款也有两种,一是购买HDB所建公共住宅的80%房价的住房贷款,期限5至20年,但此类住房的室内装修费用不能动用公积金;二是购、建高级住宅的贷款,会员经过申请和批准,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自行建造或购买政府住宅产业计划下的高级住宅。
如果本人的公积金存款不够,可以向中央公积金局申请住房贷款,这种贷款优惠较少。
此外,购房者从公、私营银行借贷的住宅贷款也可用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作为分期付款之用。
从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功能与公共住宅资金的筹措之间的关系看,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缴纳比率将公积金储蓄存放在中央公积金局。
公积金的大部分储蓄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政府应用财政预算以贷款和补贴的形式注入建屋发展局的组屋建设,建屋发展局又以抵押贷款方式出售组屋,而公积金会员则动用公积金储蓄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政府组屋。
由此可见,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公共住房建设中起着双重作用。
一方面,政府根据职工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公积金缴纳率,使公积金的结存额急剧扩大。
这些公积金结存额的绝大部分用来购买政府的长期债券,而政府又利用它作为发展支出的资金,其中相当部分是提供给建屋发展局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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