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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中央公积金实际上就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大量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政府又通过实行“居者有其屋”
计划,允许公积金会员动用部分公积金储蓄购买政府组屋,这就大大刺激了对公共住房的需求,进一步加速公共住房建设与发展。
三、公共住房的分配政策
公共住房的分配政策,是新加坡公共住宅发展计划和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公房申请资格的标准,公房分配政策和程序,以及保护家庭传统的分配政策等。
“居者有其屋”
计划为新加坡公共房屋建设确立了基本框架,公房申请资格的有关标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标准的有关规定中,有四个决定公屋申请资格的主要因素:第一,公民权。
它规定申请者必须是新加坡公民,而共同申请的其他成员必须在新加坡居住。
这个标准曾作过几次修订。
第二,无私有房产。
那些拥有私有房产的居民不能申请购买公房,甚至那些想放弃其私有房产再申请购买公房的申请者也必须在其具备公房申请资格的30个月后才能申请购买公房。
第三,收入水平。
由于公共住房是帮助那些无力购买私人住房的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因而要确定申请公房的家庭收入限额标准。
那些家庭总收入超过收入限额标准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公房。
第四,家庭构成。
新加坡的公房政策一直把家庭放在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房政策的大门对那些没有组成核心家庭的单身者是关闭的。
家庭构成的规定有些特例,包括老年人计划和孤儿计划等。
HDB采用的分配方式是先申请先服务的住房分配系统。
在这种分配系统中,只有一个申请序号系列,因而出售和出租各有一个排队系列。
分配的优先仅由申请时间的次序来决定,因而操作简单,易于为公众所接受。
具体如下:(1)申请登记采用先申请先服务的分配系统需先建立登记程序。
从1974年起实行分区登记系统,申请者可就某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2)抽签和选择。
根据某个区域可分配住房的数量,排在申请该区域公房轮候队列前面一定数目的申请者可参加由政府官员主持的抽签活动。
到1983年,抽签方式被更简单和迅速的自选方式所取代。
在自选方式中,所有符合分配条件的同一区域申请者,按其轮候顺序从可分配的公房名录中依此选择其满意的公房。
(3)公房交换。
HDB还有与公房分配政策相配套的一系列公房交换规定。
20世纪80年代中期,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组屋”
居民的条件为:家庭的月收入低于4000新元(约合2000美元),当时约占新加坡家庭总户数的90%。
符合申请购买“组屋”
条件的居民可以分期、分批按政府规定的限价(造价成本加上经营成本)购得“组屋”
,此外,并可有以下的保证:(1)20%的首期付款可以动用自己的公积金;(2)其余的80%房价可以取得中央公积金局的低息贷款支付,贷款的优惠利率为6.25%(年利),贷款期限为20年,由以后提存的中央公积金偿还;(3)“新加坡住房发展法案”
规定,破产的“政府组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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