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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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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
依法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通过立法当局制定并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并力求做到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以期从法律上保障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从而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
美国1958年为鼓励风险投资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1981年为实现1980年全国中小企业大会提出的政府在财政、金融、经营管理、创新、信息和市场等方面给中小企业更大扶持的6个目标,修订了《经济复兴税法》,1997年通过了《纳税人免税法》,1998年制定了《国税局调整与改革法》等法律有利的,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技术创新。
意大利对手工业企业实行减税政策。
1956年意大利颁布了《手工业法》,在动产税方面,政府规定凡属资本和劳动所得及独立劳动所得给予减税或免税,这对于促进工艺性手工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意大利的手工艺品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原因。
韩国实行“新经济政策”
,并先后制定与之配套的《租税特例限制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体系。
此外,日本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德国1967年颁布了《关于保持稳定和经济增长的法令》,英国1983年颁布了《企业扩展计划》,法国1995年颁布了《振兴中小企业计划》等也都系统地确定了各阶段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方向和包括税收在内的扶持措施,使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和终止的全过程都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以更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加拿大并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制度,而是在统一的税收制度中,制定专门适用于小企业的特别条款。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方式多样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
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作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艰难,故针对中小企业竞争力较差、管理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制定政策,采取了减免税收、优惠税率、提高税收起征点、加速折旧、再投资税收减免、费用扣除、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并且优惠力度大,诸项措施几乎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转让、对外投资等环节,并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投资收益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使中小企业真正受惠。
如美国在1993~1994年,向小企业提供税额减免120亿元,以缓解小企业的筹资难;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
,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
英国企业税收一般要占到企业增加值的40%~50%。
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稍有减轻,但也要占增加值的30%左右。
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英国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
德国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目前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
德国通过各种税收优惠,一般可减少中小企业一半以上的税收,使它们的税赋水平由占企业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年利润在200万马克以内的中小企业缴纳的税金,平均只有大企业的50%。
法国1995年颁布“振兴中小企业计划”
,把中小企业的利润税率由33%降为19%,对企业的注册税也相应调降,并为增加雇工的企业采取新的税收优惠措施。
1997年,因为财政赤字增加,法国政府决定提高企业利润税,但不对中小企业增税。
日本注重培育具有高度活力的中小企业成长机制和重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
税法规定,对资本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法人,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征收37.5%的法人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部分,按28%的优惠税率征税;对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按27%征税。
中小企业进行设备现代化改造,可实行特别折旧,第一年可提30%,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期限缩短到4~5年。
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还可提取16%作为积累,用于企业的投资扩张。
降低遗产税税率水平,以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在公司重组等情况下产生的涉及继承的问题。
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实现集团化,将降低联合体的税率。
为了有效使用机械设备,对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
目前,日本有60%的中小企业加入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体系。
其他国家都远远低于这一水平(一般西方国家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数仅占中小企业总数的30%左石,我国为20%左右)。
中小企业组成各种合作组织,则按27%的优惠税率纳税。
加拿大政府规定,对由加拿大公民控制的资产低于1500万加元的中小企业,其第一个20万加元所得,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为12%;从2001年起,中小企业所得在20万加元~30万加元之间,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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