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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九杂律中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因事受财而卖官者,各以盗论;坐赃入己者,亦如之。”
(4)该条款明确了对于监守自盗或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由相应的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
卷第十户婚律:“诸嫁娶违律,里正、村正不觉察者,笞四十;若故与相容隐者,减一等。”
这就是地方基层组织(如里正、村正)对婚姻登记等民事事务的监督职责。
(5)除此之外,在《唐律疏议》中,也有专门管辖,又叫特别管辖!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军事犯罪、外交事件等,可能有特殊的管辖规则,不完全遵循常规的地域或级别管辖原则。
比如,“诸军中有所犯,虽会赦免,犹须禁锢,待敕裁决。”
翻译过来就是,军事犯罪即使遇到大赦,也需要等待皇帝的命令来决定如何处理,体现了军事案件的特别管辖原则。
(6)那《唐律疏议》的先进性就止步于此了嘛?!
当然不!
当一个案件不属于当前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该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这包括由于地域、级别或职能原因导致的移送。
,!
《唐律疏议》中拿出一个例子,卷第十二断狱律:“诸应追摄人,而差非所部吏者,笞三十;若故差者,杖一百。”
大意就是,如果派遣不属于本辖区的官吏去追捕人犯,将受到处罚。
孟棠所在的华国,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所有案件的办理都涉及到了回避!
《唐律疏议》当中也……不是没有!
其中规定,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如果某个案件与审理官员存在利害关系,该官员应该主动回避,案件应交由其他无关联的官员审理。
也就是在卷第十二断狱律所规定的:“诸鞫狱官与囚有亲嫌者,皆须回避。”
(7)这要求避免参与审讯的官员如果与被告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偏袒的因素。
当然,关于上诉,也有管辖的涉及!
《唐律疏议》中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提起上诉,上级机关有权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
这个期限是多长?卷第十二断狱律:“诸上诉,不限年月,随事即上;若经断讫,限十日内不上者,勿听。”
(8)“听”
的意思是“不再受理”
!
可以说,在唐朝的这一本伟大的法典当中,关于管辖的规定都体现了唐代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对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的设计也在其中。
这些都确保了唐朝得司法活动的按照秩序的进行,着力推进稳定江山社稷的目标机动实现!
所以才说,这部法典对于华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当然,影响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华国,影响的时空范围也不局限于封建时期,后世的法律发展均有参考!
长孙无忌作为制定过这部法典的人,自然深通法理中必有情理,即使不联想《唐律疏议》的具体内容。
对孟棠说的这些,他直接秒懂!
孟棠继续看向下面几个选项——“至于b选项,将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也就是完整的法律条款,联系到小前提,也就是法律事实——这个情节,那便是‘公安机关审查案件后,如有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什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呢?“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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