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只有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起诉时,司法机关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9)”
诸朝之中不断有躁动声音传来。
因为这一句虽然比之前孟棠对此所作的解释要详细,可详细~并不意味着好理解!
反而字变多了,说的也越加复杂了!
不少观众都表示,看不明白这里了!
而正疑惑的关头,接下来孟棠所解释的内容正好解除他们心中此时的困顿——“对于这些案件,如果没有被害方的主动告知或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进行调查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那又有一个疑问,哪些类型属于“告诉才处理”
中说的“特定”
呢?!
《华国刑诉法》自然规定了!
孟棠在脑海中对这一知识点进行回顾,简单记忆口诀就是‘侮暴虐侵’。
‘侮’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华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0);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1);整个第246条涉及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在个人名誉受侵害的前提之下所限制的。
就如刚才孟棠在第一个选项中谈到的,如果打破这个限制的话,也即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是除外的。
‘暴’则是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
那这一款有咩有特例呢?当然!
暴力终极点效果是生命权遭到侵害,也就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这种除外。”
汉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刘彻大为诧异,在民间,婚姻不是自古以来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吗?!
何来这里的“暴力干涉”
呢!
一家的女儿嫁给另一家的儿子,这一家的儿子娶了另一家的女儿,都是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撮合而成。
董仲舒狐疑的说了句,“有暴力?!
那就有非暴力。
‘干涉’?!
反过来,那就有不干涉。
抛却第一个限定,‘不干涉’……那岂不是自己的主动?!
所以,在后世,年轻人都是不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成婚的?!”
听到这一句,刘彻更惊奇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