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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化收入分配过程充分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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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充分体现在市场化的整个收入分配过程之中。
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收入分配活动是由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这样的“三次分配过程”
而构成的。
初次分配是指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也就是市场对企业的分配,企业对个人的分配。
企业按照各自的效率而获得相应的利润,个人则按照各自的效率获得相应的薪酬。
在这里,收入分配活动贯彻的最基本原则是效率原则,也就是谁的效率高,谁获得的就多。
比如,哪个企业的效率高,其利润就高;哪个人的效率高,其薪酬就高。
收入与效率的这种充分对称,就是最大的公平。
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越是强调效率原则,就越公平,越不强调效率原则,就越不公平。
因为按效率分配,实际上就是按贡献分配。
所以在财富的创造中,哪个企业贡献大,哪个企业就获得较高的收益;哪个生产要素贡献大,哪个生产要素的收益就获得较高收益。
在这里,收益与贡献是相联系的,收益与贡献是相对称的,因而按效率分配,实际上追求的就是收益与贡献相对称。
收益与贡献相对称,就是最大的公平,因此,按效率分配,就是最大的公平,效率与公平在这里是统一的。
有人讲,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既要强调效率,也要强调公平。
实际上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调效率就是强调公平,越是按效率分配,就越体现公平。
我想,强调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既要按效率分配,也要注重公平的同志,可能是认为初次分配过程中按效率分配会形成差距过大的现象,把这种收入差距过大当成了不公平,所以主张初次分配过程也要强调公平。
实际上,如果初次分配过程贯彻了效率原则,按要素贡献分配,实现了收益与贡献的对称性,那么即使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也不能简单地将这种收入差距过大称为不公平,更不能认为这种收入差距过大是因为效率原则而带来的。
在这里,收入差距过大实际上是因为各企业及各生产要素自身的原因而形成的。
那些收入低的要素,是因为自身能力不强和自身贡献不大而引发的,并不是效率原则造成的。
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调效率原则,就贯彻了公平原则,并不存在既要强调效率,又要强调公平的问题。
因而认为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效率损害了公平,实际上是个伪命题。
但是,对于初次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大,并不是说社会可以不管,使其放任自流,恰恰相反,社会必须要在再分配过程中对其加以有效调节。
因为,从人本主义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仅会损害人权原则,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例如,收入太低的弱势阶层必然会无法充分实现自身应有的人权,这将不利于个性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又例如,市场消费需求会因为有人收入过低而无法正常增长,出现市场需求萎缩,进而会使国民经济因为市场需求约束而出现发展停滞,等等。
因此,社会必须在再分配过程中对收入差距过大进行应有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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