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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进入新时期的我国,迫切地需要在宪法上确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就是对财产权在法律上的承认。
如果不能承认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一样是不可侵犯的,就还有可能发生对私有财产的“合法”
剥夺。
2004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将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正式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体现了在法律上承认财产权方面的一大进步。
在未来,对财产权的法律承认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除了在宪法层面完全的承认以外,还要制定建立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如《物权法》。
所以,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必须要强调法律上承认的原则,只有加强对各个群体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方面的承认,才有利于社会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才能从法律层面避免出现大规模的利益冲突。
(二)共赢原则
从利益的角度来讲,只有各个利益群体都实现了共赢,才有可能实现和谐。
所谓共赢原则,指的是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应当尊重每一个群体的利益,保护各群体利益的实现,也就是说,各个群体的利益都要得到良好的体现。
前面我们谈到比较多的是群体的优点,事实上,各个利益群体也都有自己的弱点:比如有钱人容易侍财自傲,有了钱容易目空一切,老想摆脱法律的约束;而弱势群体则一般是保守和极端的矛盾体,在思维上比较保守,但在行为上很容易极端化,一般革命都发生在这个群体里面。
所以如果没有共赢原则,这两个群体是很容易起冲突的。
在共赢的原则下,针对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政策。
对强势群体应该强调正确对待财富,告诉他们拥有财富不能无视法律、人权和社会公德,必须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而对于弱势群体,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同样要告诉他们正确对待财富,主要是不能仇富,应当正确看待收入差别,追求机会的平等而不是财富的平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双方的共赢。
这就是共赢原则的典型处理方式,在共赢理念的指导下,发挥各群体的优点,避免各群体弱点导致的不和谐。
共赢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有相对的增长,也就是说,不能单方面的增长。
比如我国农民工的工资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基本没有什么大幅度上涨,以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一直到现在都还处于600元左右的一个水平。
相对于其他利益群体的收入上升和生存成本的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实际上是在下降的,这样长期下去是不行的,不符合共赢原则所要求的相对增长。
所以前两年珠三角出现了“民工荒”
,就是对相对利益受损的一种自然的反抗。
还有,我们国家有些企业在分配上往往忽视了各种利益的共赢问题。
比如说有些民营企业,没有注重在自己作为投资者的利益增长的同时,也应该使员工的利益能够增长,结果导致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失衡就是没有共赢,没有共赢当然使员工最终没有积极性,因而企业缺乏活力;与此相反,另外一些国有企业,仅仅强调员工利益的实现,结果滥发奖金,滥发各种补贴,从而最终危害了国有资产的利益,这种企业,最后也会产生利益的严重失衡,在企业经营情况变差时,马上就会变得脆弱,最终甚至解体。
所以我们要讲求相对的增长,在同一的平台下,各个利益群体、各种生产要素都要得到相对的增长,才能够体现共赢原则,实现多方的共赢。
总之,在共识共赢原则中,共识和共赢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这是应对多元化利益群体格局的第一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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