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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二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
国无九年储畜,《礼经》之所明诫。
今丧乱之后,户口凋残,每岁纳租,未实仓廪。
随时出给,才供当年,若有凶灾,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得无饥馑。
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贷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
今请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
稻麦之乡,亦同此税。
各纳所在,为言义仓。
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
太宗曰:“既为百姓预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
利人之事,深是可嘉。
宜下所司,议立条制。”
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
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
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可之。
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
以至高宗、则天,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
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
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
高宗永徽二年六月,敕:“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
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
六年,京东西二市置常平仓。
明庆二年十二月,京常平仓置常平署官员。
开元二年九月,敕:“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或虑伤农。
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不得抑敛。
仍交相付领,勿许悬欠。
蚕麦时熟,谷米必贵,即令减价出粜。
豆谷等堪贮者,熟亦准此。
以时出入,务在利人。
其常平所须钱物,宜令所司支料奏闻。”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诸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
近年已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赴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
自今已后,更不得义仓变造。”
七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
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
十六年十月,敕:“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
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亦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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