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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4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出《关于恢复或建立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院报批手续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地要恢复或建立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院,由省、市、自治区审批,报国务院备案,抄送教育部。
[6]事实上,在“**”
之前,如同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一样,教研室也在许多地方存在,同样处于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之下,处于基础教育系统中。
在上述通知中,明确恢复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却唯独没有提到教研室,此后,也未见到关于恢复和建立教研室的专门文件。
根据一些同志回忆,当时一些地方的教研室是附设在教师进修学校之中,但进修学校有自己另外的任务,恢复进修学校并不必然地包括恢复教研室。
合理的推测就是,教研室的“名分”
和“地位”
并不确定,即前面所说“有名无分”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将这一结构的存在纳入自己对基础教育事业管理的规划之中。
简言之,教研室的设立,不是自上而下,根据上级行政部门设置的状况而设置,而是自下而上,别有产生原因。
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教研室“有实无名”
的历史才得以结束。
90年代初,国家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始出台专门针对教研室的文件,且在不到5年时间内连续颁发了三个。
第一个文件是,1990年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基[1990]013号)。
这是目前所见第一个由国家教育最高行政部门专门针对各级教研室而下发的文件。
今天看来,这个文件意义重大。
它肯定了教研室的存在和意义,明确了教研室的职责,规定了教研室的建制,明确了教研员的主要条件,甚至提出“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在方针上对中小学教研工作进行指导。”
[7]第二个文件是,1990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省级教研室主任会议纪要》[8]。
第三个文件是,1994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部分省级教研部门教研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9]。
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教研室的意义毋庸置疑。
许多教研员不仅当时深感振奋,而且至今记忆犹新。
尤其是第一个文件即《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同志认为,“首次明确了教研部门的作用,规范了教研工作职能,形成了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管理的工作格局。”
[10]可以理解,在中国这样强大的行政组织下,《意见》对于教研组织的名分何其重要。
仔细琢磨,当《意见》出台之时,教研室早已在全国基础教育领域内存在了多年。
教研部门的作用也罢,教研工作的职能也罢、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工作管理的工作格局也罢,在三级教研系统中早已经形成,并且相当成熟和稳定。
因此,对《意见》出台和颁发这一事件的准确解读其实应该是:并不是这份文件规定了教研室的地位、作用、职能等,而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次针对这一在基础教育实践中自发出现、经历长期发展、功能明确的机构给予了承认和肯定,其意义在于由官方赋予了这一组织及其功能合法性。
据此,将上述引文中的“首次明确”
改为“正式肯定”
之类的表述其实更为恰当。
所有这些,很有些朝廷招安农民起义军,正规军收编民团乡练的味道——既然骁勇善战,姑且为我所用。
虽然姗姗来迟,这些文件的出台,象征着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以自下而上方式产生的教学组织,经历了几十年的坎坷沉浮,经历了“**”
的毁灭性打击之后,终于在90年代获得了“合法性”
,结束了名实不符的历史,可以算得是实至名归。
不过,得到了名分并不意味着从此踏上坦途,教研室仍然身份尴尬,围绕着它地位、作用等仍然困扰不断。
个中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之一便是这种有别于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产生和设置的差异: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
这种特殊的出身,衍生出教研室耐人寻味的命运二重奏:由于无法“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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