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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研室的创收行为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教育部门”
的性质。
教研室一直都是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之下,无形中经常被人们看做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
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教研室负责人和教研员在谈到自己机构的性质时都会特别强调:“我们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
的确,虽然业外人士对此往往不大注意,实际上这一点含义深刻,教研室作为专门组织的性质是:事业单位。
作为事业单位,自然不同于政府机关,那么这种不同表现在哪里?意味着什么?与教研室的创收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简言之,身为事业单位的教研室,有没有创收的权利呢?沿着这种思路追踪下去,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在我国,有一类非常独特的组织——事业单位。
言其独特,其一是因其既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又不同于企业组织;其二是因其在国外任何一个国家都找不出与其相对应的组织类型。
我国的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建立起来的,甚至连事业单位这一名称、分类,也是计划体制的产物。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改革传统的事业管理体制,完成从事业单位向公共事业组织的过渡,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独特的课题。”
[11]事业单位,是中国独有的组织机构,是中国的“土特产品。”
在我国,有关事业单位的概念的界定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诸多的变化。
1963年,《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内开支的单位均为事业编制”
。
此时,“界定的标准则主要是经费来源”
。
到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中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项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
与60年代相比,变化在于,“不是通过经费来源,而是通过对其活动的性质和活动的目的来进行界定”
。
[12]
有学者提出,新时期以来关于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一直在变化,“新的事业单位的概念更接近于公共事业的概念”
,[13]的确,国外没有“事业单位”
,但却存在着与其具有一定可比性的组织机构:公共事业。
抛开中国的事业单位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计划经济,从社会生活的需求本身考察,通行于国外的公共事业概念与我国的事业单位则相当程度上吻合。
这样,了解国外关于公共事业的研究,对于认识教研室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有趣的是,当阅读有关国外公共事业的文献时,很快便发现,原来在西方围绕着“公共事业”
竟然也是迷雾重重。
“公共事业的存在已有很长的历史,但对公共事业的研究近些年来才刚刚开始。
……套用美国学者尤劳的比喻,‘公共事业’这一概念和核心特征‘也许就是其含义的不明确性。
’事实上,它就像尼斯湖的怪兽:人们可以肯定地说它‘不是什么’,但很难说它‘是什么’。”
[14]
如果不去纠缠概念定义的“陷阱”
,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可以用几个特征来确定事业单位公共事业部门: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特定多数性、非实物生产性、非权力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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