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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位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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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位制度的建立
1980年我国通过《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度。
建立学术水平评价尺度和制度,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政策。
1981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我国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151个,学科、专业点812个,指导教师1155人。
其中,高等学校占70%;硕士学位授予单位358个。
学科、专业点3185个,其中,高等学校占84%。
[11]我国开始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这是我国在高级专业人才中建立学术水平评价制度之始,为职业资格的审定和高校人才走向市场奠定了基础。
1982年,我国开始招收首批博士学位研究生。
学位制度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教育、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学位制度建立和施行后,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和发展。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探索出了适合国情的学位制度体系,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
我国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5年至1992年,为学位制度深化改革与发展时期;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为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形成与确立时期。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研究生教育的硕士、博士阶段皆为三年制,并确立了建立我国专业学位制度的方针,同时为在职人员授予学位指明了方向。
针对1984年和1985年研究生教育发展过急、过快的问题,1986年,《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重申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原则为“保证质量,稳步发展”
,注重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由于博士研究生在学人数的增长,从1987年起,国家教委研究生司草拟了《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2年,《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等文件要求在实施中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水平。
这一时期,国家还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学位授予进行了规范。
1988年9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规范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1992年,我国学位制度进入全面改革开放时期,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已经建立起来。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拟在全国重点建设约100所大学,建设一批重点学科(即“211工程”
),促进了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的形成和建立。
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优化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进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建立学位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等。
1999年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1999年,高等学校,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层次在内,大幅度扩招。
2000年,教育部在“十五”
发展规划中曾提出到2005年,使在校研究生达到50万人左右;2002年,教育部又进一步提出3年内使研究生的招生规模翻一番的发展目标。
而从1999年到2003年,我国研究生招生数量的平均增长率为29.5%,实际上我国在校研究生已接近100万。
自1999年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
到2003年为止,全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342个(其中高等学校273所);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974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717个;有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83个(其中高等学校506所),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2704个,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学位授权体系。
1995年以来,通过重点学科建设、“211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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