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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在“第一条”
中交代制定条例的原因、目的、涉及的对象、适用范围等。
(四)主体。
是条例的核心部分,包含做好这方面工作的方法、规定、要求。
每一份条例的内容要素不同,它的“条例”
设置也不一样,条例里的“条”
是指从正面规定的正文。
包括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这两方面的内容;条例里的“例”
,不是事例,而是从反面加以说明的假设,即如果做不到该怎样处理的规定,条例所具有的突出的强制性和法规性。
主要就是通过这种“假设”
体现出来的。
主体部分的次序,一般要求是条前例后,以条为主,正反相辅相成,是非界限清楚。
“条”
中的“应该怎么做”
与“不应该怎么做”
两方面内容,可以在一条规定里对照说明,也可以把“不应该怎么做”
的内容集中在一条或几条规定里单独说明;而“例”
则必须在后面单独列为一条或几条或整整一章加以突出。
(五)结束语。
结束语主要是实施说明,通常要说明实施要求、生效日期、修改权属、与原来有关文件的关系。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置办法,以强调其严肃性与行政约束力。
四、注意事项
(一)要明确条例的针对性。
条例的效力有几种情形:有的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从公布之后若干时间后生效;有的条例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表述要明确具体。
条例规定的内容,既要写出原则,又要明确具体。
条例规定的—些“可做”
和“不可做”
的事项是要人们执行的,因此,每一章节、每一条款的表述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产生歧义。
(三)结构要严谨周密。
切忌粗枝大叶,出现漏洞。
各项条款都应当说明条例的各个方面,界限要十分明确。
同时又要注意各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整个条例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
五、典型文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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