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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罪可矜疑者,尚不止此。
夫律设大法,礼顺人情,齐民以刑,不若以礼。
其谕天下有司,务崇礼教,赦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
成祖诏法司问囚,一依《大明律》拟议,毋妄引榜文条例为深文。
永乐元年,定诬告法。
成化元年,又令谳囚者一依正律,尽革所有条例。
十五年,南直隶巡抚王恕言:“《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百有八条,不知所起。
如《兵律》多支廪给,《刑律》骂制使及骂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
流传四方,有误官守。
乞追板焚毁。”
命即焚之,有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
十八年,定挟诈得财罪例。
弘治中,去定律时已百年,用法者日弛。
五年,刑部尚书彭韶等以鸿胪少卿李鐩请,删定《问刑条例》。
至十三年,刑官复上言:“洪武末,定《大明律》,后又申明《大诰》,有罪减等,累朝遵用。
其法外遗奸,列圣因时推广之而有例,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
乃中外巧法吏或借便己私,律浸格不用。”
于是下尚书白昂等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
帝摘其中六事,令再议以闻。
九卿执奏,乃不果改。
然自是以后,律例并行而网亦少密。
王府禁例六条,诸王无故出城有罚,其法尤严。
嘉靖七年,保定巡抚王应鹏言:“正德间,新增问刑条例四十四款,深中情法,皆宜编入。”
不从。
惟诏伪造印信及窃盗三犯者不得用可矜例。
刑部尚书胡世宁又请编断狱新例,亦命止依律文及弘治十三年所钦定者。
至二十八年,刑部尚书喻茂坚言:“自弘治间定例,垂五十年。
乞敕臣等会同三法司,申明《问刑条例》及嘉靖元年后钦定事例,永为遵守。
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事例,虽奉诏革除,顾有因事条陈,拟议精当可采者,亦宜详检。
若官司妄引条例,故入人罪者,当议黜罚。”
会茂坚去官,诏尚书顾应祥等定议,增至二百四十九条。
三十四年,又因尚书何鳌言,增入九事。
万历时,给事中乌昇请续增条例。
至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等乃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删世宗时苛令特多。
崇祯十四年,刑部尚书刘泽深复请议定《问刑条例》。
帝以律应恪遵,例有上下,事同而二三其例者,删定画一为是。
然时方急法,百司救过不暇,议未及行。
太祖之定律文也,历代相承,无敢轻改。
其一时变通,或由诏令,或发于廷臣奏议,有关治体,言获施行者,不可以无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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