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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慈善基金的其他规定还有: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和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视为“合格投资者”
。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专业投资者”
包括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国内慈善信托保值增值相关法规
慈善信托可以利用多样化的投资渠道,采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手段,其受托人多为具有丰富经验的理财专家或机构,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要求进行投资,最大限度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慈善信托利用资本市场完成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有能力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从而有助于跨代相传。
《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信托并无法律上的直接依据,与此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公益信托”
,主要适用《信托法》和相关法规。
我国2001年《信托法》用专章(即第六章)15个条文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相关规范,从法律制度层面确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相比营业信托、民事信托的发展,我国现实中创设公益信托和利用信托制度对公益慈善基金投融资的公开、成功范例尚少,对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两者的关系在法律上语焉不详。
虽然《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中提出“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但总体上公益信托的制度吸引力缺失,国内完全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屈指可数。
《慈善法》2016年9月实施后,慈善信托的配套法规政策已成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研究、推动的重要任务。
2016年,《民政部2016年度慈善事业创新和发展理论研究部级课题指南》中,罗列的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18个选题方向中16个以慈善信托为主题,表现出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法规政策完善的迫切愿望。
(6)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2017年7月26日,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和统一全国各地有关慈善信托管理的规范与实践。
第三十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较于之前的《慈善法》,管理办法以罗列的方式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7)
DAF基金方面。
由于DAF基金在国内属于新生事物,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需发展和补充。
国内DAF基金在投资保值增值的法律法规上,主要参照《慈善法》《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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