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二、国内政策法规
banner"
>
1.国内基金会保值增值相关法规
回顾历史,我国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981年成立,但当时缺乏基金会保值增值的相关法律及政策。
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法规,将基金会定义为非银行机构,确立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或各省分行审批、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管理体制,三重监管制度严格限制基金会发展。
在实际管理中,中国人民银行更多地关注基金会所拥有资金的安全,控制基金会所拥有的资金对金融市场构成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1995年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还规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该法案已于2000年废止。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对基金会清理、整顿,1997—2003年基金会发展处于停顿状态。
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内部治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善款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4年后,基金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到2012年,民政部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对规范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提出了指导。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基金会应在内部制度中规定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2017年12月7日,民政部就《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做出了相关指导性规定,将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