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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卢梭的儿童自然发展及教育思想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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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儿童的自然发展状态和途径
卢梭的《爱弥儿》的遭遇所引发的问题是:法国巴黎高等法院下令焚毁《爱弥儿》,不准在法国出版和传播,并将卢梭置于法律制裁之下。
在日内瓦,当局也下令焚烧此书,一时间似乎全欧洲响起了向卢梭攻击的诅咒声。
卢梭似乎成了一个基督教的叛逆者、一个无神论者、一个疯子、一只凶猛的野兽。
使处于欧洲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没落时期的专制政府如此极度的惊恐和同声讨伐的原因何在呢?是因为《爱弥儿》猛烈攻击了破坏人的善良和美德的封建教育制度吗?如果是,那么,卢梭眼里的封建教育制度又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按现代意义的教育制度去理解18世纪的封建教育制度,那么我们遇到的困难比想象的要大得多。
从我们对《爱弥儿》的考察中,卢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过封建专制教育的命题,相反他在此书的开篇中“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
的语句在区分逻辑上与他一贯的思想逻辑是一致的,也就是与他在《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等著作中对“自然状态”
和“社会状态”
的区分是一致的。
看来,卢梭所指的“造物主”
是自然状态,而他所指的“人”
即“社会状态”
下的人。
因此,对卢梭的“自然状态”
和“社会状态”
思想的把握对于理解卢梭的整个教育思想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说它们也是卢梭教育思想的基础和出发点。
卢梭是根据其“社会状态”
和“自然状态”
理论,即自然法理论,尤其是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
的崇拜来认识儿童的自然发展状态的。
在卢梭看来,人类的“自然状态”
是最完美的、最自然的状态,是人性发展的最佳环境。
卢梭崇拜“自然状态”
而反对封建制度社会。
(一)自然状态学说与卢梭的教育思想
在欧洲近代,自然状态学说是众多思想家们关注的对象。
格劳修斯(HugoGrotius,1583—1645)认为,人类在形成国家和社会以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人处于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
每样东西都是共有的,不可分割的,财产权是人类自然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然状态中的人类过着非常纯朴、非常和谐的生活,每个人都怀有非常善良的愿望。
私有制的产生破坏了自然状态,私有制主要是财产私有。
这种观念产生了惧怕别人侵占自己财物的不安心理,人们便开始寻求互相保护的办法,以防止外来侵袭和重新过安定的生活。
他们还被人的完善的理性所驱使,按照盛行于自然状态的自然法而行动,彼此订立契约,联合起来,建立“人为的社会”
。
人们通过契约形式,把他们的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团,由他或他们组成政府,行使权力,这样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国家是在法律上有效力的、独立的自由民的集合体,以享有法律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为目的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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