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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塔列兰的国民教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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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列兰(CharlesMauricedeTalleyrand-Périgord)出生于1754年,青年时期在巴黎大学哈克特学院及圣苏尔培斯高级研究班学习;1778年出任神甫。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塔列兰的思想逐渐脱离他所接受的教育为他规划的人生道路,逐步确立了自己的社会政治观念。
1780年,塔列兰出任法国天主教会的首席代理,负责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1792年,塔列兰就任奥屯地区的主教,开始着手实现自己的社会改革理想。
他首先提出削减教权,强化国家治国兴邦的职能及权利,并推行立法及司法方面的改革。
塔列兰的这些主张被当地教士接受,并在上呈第一执政官的陈情表中体现出来。
[17]后来,为起草新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制宪议会专门成立了“公共教育委员会”
。
塔列兰的教育改革计划即呈交到该委员会的手中。
一、国民教育的基本原则
在教育改革计划的第一部分,塔列兰首先论述了法国国民教育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他认为,鉴于旧制时期法国学校教育中僵死的教学方法限制学生思维能力的正常发展,难以培养高素质的国民这一事实,新宪法应确定公共的国民教育是保障公民享受自由的必要条件;新宪法免受无知损害、免被不负责任的言论所充塞的前提条件则是国民教育的实施。
为此,新宪法应明确规定:发展国民教育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目的在于促使公民认识自己所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自己对国家与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其次,宪法应对国民教育的功能加以准确的界定。
国民教育应不但能够保证公民享受自由,还能够促使社会进步、富强,能够促使个人获得完美高尚的发展。
良好的国民教育可以使男性公民更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潜藏的无穷的力量以及无尽的创造性;可以教导他们更有能力合理行使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并珍惜这些权利。
“公共国民教育可以被看作是社会之树所结出的果实,同时也是向社会和个人输送养分的根。”
[18]最后,国民教育的发展还应体现普及性的原则。
塔列兰认为国民教育的光辉应该照射到每一位法国公民的身上,没有长幼之序,没有男女之分。
发展普及性的国民教育事业必须先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
塔列兰把教师职业视为一种最为重要的社会职业之一,认为一切有才能的人都应首先选择教师职业。
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而教师也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自己为国民教育事业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赢得全社会的尊敬。
“如果说人人有权享受国民教育的恩泽的话,那么人人也就有责任向别人传授自己所掌握的知识。
正是借助于这种人人受教、人人施教的竞争式努力,国民教育便能够发挥自己最大的功能。”
[19]
为保证国民教育的一致性,塔列兰还就私立学校教育与国民教育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私立学校教育以不违背宪法精神为第一要义。
私立学校的教师在任教期间应接受教育督导官的督察。
有关教育督导人员至少一个月到私立学校检查一次,以确保私立学校的教学、学生住宿条件以及作息时间表符合法国通行的教育标准。
此外,塔列兰还强调,在私立学校或其他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他们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向学生传授有关的共和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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