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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人民获得自由、平等、幸福的国家里,只有当人民成为公民时,他们才能拥有一个祖国。
卢梭在社会契约理论中经常使用共同体这个概念。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结合者都是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他们的意志形成了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并成为最高主权。
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1]卢梭在这里没有使用民族概念,但卢梭所使用的共同体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民族基础之上的政治体,即民族国家。
卢梭说,各个民族将根据自己的民族特性来为自己创立法律、建立政府,把政治共同体建立在既已存在的民族之上。
这个政治共同体即民族国家,也就是每个民族成员的社会。
民族国家是所有国家成员的一种约定,即个人意志的产物,是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趋向于过社会生活的一种意向所联结而成的。
人们结合成为民族国家是依据理性的召唤,自由的指引。
构成民族国家的基础不是不平等的阶级,而是具有相同权利的独立公民,因而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和幸福便成为国家存在的基础和目的,并且,人民主权成为促进共同体牢固结合的中心,它使所有的人紧密团结在一起。
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公民需要普遍参与管理公共事物,公民的公共利益得到实现和保障。
(三)卢梭论公民和爱国者
卢梭曾经说过,要使公民们热爱祖国,就必须“要让我们的国家成为它的公民的公共母亲;要让公民在国家中享受种种利益、能使他们热爱这个国家;要让政府在公共事业中留给人民足够的地位以使公民感到像在自己家里一样;要使法律在公民的心目中只是一种保障公民自由的东西。
这些权利,如此巨大,都是属于全体人民的”
[102]。
也就是说,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应一致,国家的职能是保障与增进民族的利益与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这样这个新共同体才会以人民主权为中心,形成民族团结、国家稳固的基础。
卢梭在《关于波兰政府的筹议》中说:“这是民族的宪政培养一个人的能力、特质、爱好和道德,这使他们成为与别人相区别的自我,激励他们怀有建立在根深蒂固基础上的对祖国的热烈之爱。”
[103]在卢梭那里,公民的本质在于他们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可以参与到国家的一切事务中去,公民是作为臣民的对立面而存在的。
这种思想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在大革命中,“公民”
和“爱国者”
成为同义语,“爱国公民”
“公民爱国者”
成为流行的称呼。
这些“爱国公民”
代表着民族,组成了新型的民族国家。
专制国家的“朕即国家”
变成了“公民即国家”
。
卢梭正是通过人民主权学说为构建一种新型的民族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持,而这个民族国家是一个全新意义的民族共同体。
(四)卢梭的爱国思想观念
卢梭的民族主义理论还包括他对新型共同体,即民族国家中的重要伦理原则——美德的论说。
这种美德的核心和本质实际上就是公民的爱国思想。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美德是个人的个别意志与公共意志的协调,但实质上爱国思想是使公民做到尽自身义务与责任,协调小我和大我;公民的这个小我要从祖国这个大我出发,要保全国家这个大我。
卢梭说:“爱国思想的确产生了美德的最伟大的奇迹。”
[104]他呼吁每个公民应当热爱国家。
爱国美德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品质,公民与爱国美德两者之间是一致的,没有爱国美德,也就不能算作祖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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