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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正妻,庙号“癸”
的正妻死后再续立庙号“戊”
者为正妻,这就一直保持着一个法定的配偶。
我们认为这里的分析,前面分析祖庚时母辛先死,母癸次死,而母戊尚健在之说是对的;而后谓武丁的这三位正妻是依次而娶,且是一个死后再娶另一个就不对了。
其主要问题,就是商代实际上存在与后代完全不同的“并后”
现象。
“并后”
现象在周代严格嫡长继承制的时代是坚决禁止的。
《左传·闵公二年》述辛伯之语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適[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
;《左传·桓公十八年》亦曰:“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
这些均把“并后”
现象作为“乱之本”
的首恶现象。
商代为什么会存在“并后”
这种现象呢?这大概是由商代社会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方面,商周王后“贵”
的性质是肯定的,所娶之妻来自大国,其地位自然就尊贵;来自小国,其尊贵程度则相对弱一些。
若正式聘的两个妃子皆来自大国,其尊贵程度就差不多相等。
另一方面,商代实行的是方国联盟制,商王会利用婚姻来巩固自己在方国联盟中的地位。
而聘娶重要的、有实力的大国之女为妻自然会加强商王在方国联盟中的地位和权力。
这也是商王实行“并后”
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既然商代实行“并后”
制,那么兄弟相及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为“并后”
制中几个正妻的地位相当,其子的地位也就相当。
他们轮流执政当王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商代实行“并后”
制,自然兄弟相及而任王的现象就多;兄弟相及的现象一多,自然就会发生王位的争夺现象。
所以《史记·殷本纪》说:“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商代兄终弟及现象和秦国春秋以来君位继承现象十分相似。
《史记·秦本纪》谓秦武公死后,“有子一人,名曰白。
白不立,封平阳。
立其弟德公”
;秦宣公死后,“生子九人,莫立,立其弟成公”
;“[秦]成公立四年卒。
子七人,莫立,立其弟缪公”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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