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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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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嬴日抱太子以啼于朝,曰:“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嫡嗣不立,而外求君,将焉寘此?”

出朝,则抱以适赵氏,顿首于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属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赐;不才,吾惟子之怨。

’今君虽终,言犹在耳,而弃之,若何?”

宣子与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乃背先蔑而立灵公,以御秦师。

[15]

从这一段记载可知,晋襄公死后,尽管晋灵公很小,晋国恐不足担当大任而谋选年长者庶子为国君。

但穆嬴是晋襄公的嫡配夫人,其子按立嫡制理应为晋君,她便上朝廷并上当时晋国的正卿赵盾家里,理直气壮地一闹,其子灵公便名正言顺地成为新君。

依此来看,立嫡制在当时已成为制度,尽管当时太子十分幼小——仍在穆嬴的怀抱之中,尽管当时晋国与楚国的争霸斗争十分激烈,仍不得不按宗法立嫡制立仍在襁褓之中的灵公为晋君。

这说明立嫡制在当时已成为立新君时主要的原则。

另外,从秦国早期历史也可以看出这一立君原则的重要作用。

《史记·秦本纪》曰:

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

犬丘人言之周孝王,孝王召,使主马于汧渭之间,马大蕃息。

孝王欲以为大骆適嗣。

申侯之女为大骆妻,生子成为適。

申侯乃言孝王曰:“昔我先郦山之女,为戎胥轩妻,生中潏,以亲故归周,保西垂,西垂以其故和睦。

今我复与大骆妻,生適子成。

申骆重婚,西戎皆服,所以为王。

王其图之。”

于是孝王曰:“昔伯翳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赐姓嬴。

今其后世亦为朕息马,朕其分土为附庸。”

邑之秦,使复续嬴氏祀,号曰秦嬴。

亦不废申侯之女子为骆適者,以和西戎。

秦先祖非子时始受土命姓受氏。

非子居犬丘因善养马而为周孝王在汧水渭水之间牧马,牧马有功,周孝王打算立非子为秦祖大骆的嫡长继承人。

但大骆的正妻是申侯之女,申为侯爵,其女天生而贵,所生之子名成,自然是嫡子。

一是功臣,有周孝王撑腰;一是嫡子,有申侯撑腰。

但废嫡立庶毕竟名不正,言不顺,周孝王只得向申侯让步,仍让申侯之女所生的成为大骆嫡子承父业,另外赐非子秦邑,赐姓为嬴,为周孝王养马。

从此例可见,嫡长制在继承制度中有相当的重要性,即使在王权的干预下也未能失去作用。

如果破坏这一基本原则,便被认为是非礼行为。

周代立贵制是君位继承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但“贵”

是子因母而贵,而母贵是根据母方国家的地位来决定的。

母方国家的地位在西周春秋时代又不是一成不变的。

如晋怀公圉初为太子而为人质于秦时因母国被灭而为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史记·晋世家》说:

(晋惠公)八年,使太子圉质秦。

初,惠公亡在梁,梁伯以其女妻之,生一男一女。

梁伯卜之,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为圉,女为妾。

十年,秦灭梁……十三年,晋惠公病,内有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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