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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或原理
在上一章里,我们考察了程颐关于“理”
的理论。
到朱熹手里,这个理被阐述得更加明晰。
他说:“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
(《朱子语类》卷九十五)一物是它的理的实例,若没有某个理,便不可能有某个物。
朱熹说:“做出那事,便是这里有那理。”
(《语类》卷一百一)
一切事物,无论是自然的,或人为的,都自有其理。
《朱子语类》中有一段:“问:枯槁之物亦有性,是如何?曰:是它合下有此理。
故曰:天下无性外之物。
因行阶云:阶砖便有砖之理。
因坐云:竹椅便有竹椅之理。”
(《语类》卷四)
《语类》中还有另一段话:“问:理是人、物同得于天者,如物之无情者,亦有理否?曰:固是有理。
如舟只可行之于水,车只可行之于陆。”
(同上)还有一段话说:“问:枯槁有理否?曰:才有物,便有理。
天不曾生个笔,人把兔毫来做笔,才有笔,便有理。”
(同上)这是说,毛笔之性便成为毛笔之理。
宇宙万物莫不如此;一类事物便有一类事物之理,在这类事物中,任何一件开始存在,这一类事物的理便进入该物之中,成为该物之性。
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乃是由于其中之理。
因此,按照程朱学派的看法,事物分门别类,并非每一类都有“心”
,即有“情”
,但各类事物都有其特性,就是它们的“理”
。
因此,在具体事物存在之前,这些事物的理便已存在。
朱熹在一封《答刘叔文书》中说:“若在理上看,则虽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
然亦但有其理而已,未尝实有其物也。”
(《朱文公文集》卷四十六)举例来说,在人未曾发明舟车之前,舟车的“理”
已经存在。
所谓“发明”
舟车,无非是人发现了舟车之理,于是按照它去制成舟车而已。
在宇宙未生成之前,一切“理”
便都已存在了。
《朱子语类》卷一有一段话说:“徐问:天地未判时,下面许多都已有否?曰:只是都有此理。”
又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有理。”
理是早已存在的。
这就是说,理是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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