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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合法继承权;
(2)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继承人愿意。
在欠缺第(2)项或者第(3)项条件时,继承人取得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不取得合伙资格,此时应按退伙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2.退伙结算
除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实践中,退伙结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退还出资。
(2)按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
退还出资的方法,应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如果退还实物可能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则以评估作价、退还货币为宜。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出资份额如何转让
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可分为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
内部转让是其他合伙人为受让人的转让。
对外转让是以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让人的转让。
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存在着相当于新合伙人入伙的变更。
在合伙人将其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则存在着相当于退伙的变更。
不同的是,这些变更并不引起合伙财产的增加或减少。
由于对外转让会引起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第三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受让取得合伙人的出资份额而成为新合伙人时,全体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协议作相应的修改。
新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
至于内部转让,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此外,由于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可能导致该财产份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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