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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的清算
所谓清算,是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关于清算的程序规则如下:
(1)通知和公告。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选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执行清算事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剩余财产。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
3.财产清偿顺序
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
随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①合伙企业有招用职工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合伙企业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企业既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清算结束
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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