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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向法庭说明鉴定的方法和经过,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
审判人员可以对鉴定人提问。
几个鉴定结论有矛盾,可以通知鉴定人重新鉴定或决定另行鉴定。
第五,宣读勘验笔录。
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笔录,应由法庭或勘验人当庭宣读。
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录像,应向当事人出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重要阶段,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法庭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宣判。
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进行民事诉讼所需要的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或者上诉时,原告或者上诉人应根据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
具体收费可向人民法院询问。
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应交纳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外,一般不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以下诉讼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起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3.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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