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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议的被告是谁。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
事实是指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属于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可以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有两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于当事人,应当用传票传唤;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的程序。
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①准备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当事人陈述。
即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
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
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当事人提供或人民法院主动收集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均须当庭出示。
书证当庭宣读,物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第四,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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