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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诉讼法有关知识(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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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限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按照该条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的参加入及其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当事人是指广义的当事人。

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

其中包括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等。

(2)维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

其中包括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等。

(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其中包括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以及提起反诉等。

(4)以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的特点是诉讼当事人合并,也就是诉讼主体的合并。

共同诉讼可能在起诉时发生,也可能在诉讼进行中由于追加当事人而形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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