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同一类型。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参加方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参加方式作出了规定。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设立的。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