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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族的精神支柱,把“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别”
的学问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刻不可掉以轻心,别的事再糊涂也无所谓。
无论是儒家、法家,都这样要求无条件地履行伦理义务,把它强调为先验的、普遍的与绝对的,是完全不可悖逆的。
它既是理性的,又不离开感性。
取代了自然——历史哲学之后,伦理史观就这样把个体与类,将人与社会结合在一起,用血缘纽带构造了人的群体,强调了人对宗族与国家的义务。
群体取代了自然的历史作用,但这种宗法的集体主义,绝对不是强调所有人创造历史的权利,恰巧是抹杀了人民在创造历史中的作用,以群体之上的“圣人”
的意志来书写历史。
为何一部中国古代史,往往写成帝王将相史,这岂不从中窥到某些奥秘了么?
当然,在这种伦理史观的统治下,老百姓断无历史的主动精神,群体的意志绝大多数时间内只归于圣人的意志。
所以,自伦理史观而衍生出英雄史观、泛神史观,是一点也不足为怪的。
我们完全可以说,这种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的伦理道德,很早便以一种历史的力量存在下来,并维持下去。
孔子重“道德教化”
,正是让其作为一种历史力量,使人们形成信念、习惯与传统,对社会产生作用。
同样,在出现外力的冲击下,这种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
的伦理道德,则又强化了民族自身的内聚力,保持了自己的文化传统……
它是历史的动力,又是历史的惰力。
其实,任何事物都存在这种两面性,一旦它凝固下来,便走向了反面。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东方世界·中国)中就已经看到了这一点。
在伦理的拘束下,“自然界对人类的一切关系,主观情绪的一切要求,都完全被抹杀、漠视”
。
所以“实体的东西”
以道德的身份出现,因此,它的统治并不是个人的识见,而是君主的专制政体。
(黑格尔:《历史哲学》,第130-131页,上海书店,2001.)
黑格尔是不同意莱布尼茨的观点的,也许所在的时代不同,所依据的观点不一样。
莱布尼茨自然是以中世纪的欧洲与中国相比的,他在《致德雷蒙先生的信·论中国哲学》中说:
中国是一个大国,它在版图上不次于文明的欧洲,并在人数上和国家治理上远胜于文明的欧洲。
在中国,在某种意义上,有一个极其令人赞佩的道德,再加上有一个哲学学说,或者有一个自然神论,因其古老而受到草敬,这种哲学学说或自然神论是从约三千年以来建立的,并且富有权威,远在希腊人的哲学很久很久以前。
(泰家蟋:《德国哲学家论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9.3.)
两种目光,得到两种不同的结论。
伦理学发源的治国之道,便就是“仁政王道”
,是“不忍人之政”
。
孟子就是这么“推己及人”
,他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天下可运于掌。”
董仲舒更从伦理观上阐发出了历史发展的图式:“父授之,子受之,乃天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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