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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由不同的组织组成的社会。
按照领域分为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等;按照权力的来源分为政府组织、自治组织等。
任何组织都必须获得生存的合法性,否则其在社会中就存在不下去。
制度学派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取得合法性,适应制度环境才能得以生存”
[7]。
那么这种合法性来源于哪里呢?来源于广大公众的认可,来源于社会的需要。
当下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中缺乏相对独立的自组织,致使自组织代表民众发出的声音比较微弱,同时自组织在评估中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作用也得不到发挥。
因此,我国急需促成这种自组织的成长和发展,使它们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评估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这也是高等教育评估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参与管理的方式是多样的,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来实现。
当然,组织的力量要比个人更强一些,其发挥的效用也更大一些。
我们除了促进公民个人积极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管理以外,还应该有意识地去帮助相应的自组织加紧建设和成形。
所谓自组织就是一种自治组织,其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较少受政治、经济因素影响而发出自己的声音,保证相关群体的利益。
对于这种自组织或者缓冲机构的功用弗莱克斯纳早就进行了论述,他指出:“大体上,一个缓冲组织可以描述为一个正式建立的机构,联结政府机构和独立的(或半独立的)组织,以完成一个特定的公共目的。
在高等教育中,一个中介机构或缓冲组织通常指一个建立了联结一个政府机构和若干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
鉴于每个缓冲组织能够与政府和高等院校建立不同的关系,不同的职能可以归于这个组织。
第一个职能是关于影响政府政策。
一个缓冲组织能够作为一个压力集团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它是院校的代表。
第二个职能是关于为履行政府政策承担(部分)责任。
这样一个缓冲组织可以看作一种类政治组织;它接管政府的一部分责任。
第三个职能是关于扩充(个别)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缓冲组织作为一个服务组织运作。”
[8]因此,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教育评估自组织,其应该有和上面论述相似的功用。
首先,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其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是这一群体评估利益的代言人。
他们以组织的形式团结起来发挥更大的影响作用,在评估中谋求自身利益的体现。
其次,自组织还可以作为一个信息传达的中转站。
它既可以直接面向公众,也可以面向其他自组织或者政府,作为一个中间缓冲组织在管理决策和政策的执行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同时,自组织还可以发挥其灵活的服务功能。
我们需要加强高等教育评估自组织的建设。
高等教育评估自组织既可以是学校内部的自组织,也可以是学校外部的自组织。
无论是学校外部还是学校内部都需要这种自组织的存在,而且他们都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学校内部的自组织和学校外部的自组织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相似之处是,他们都代表一定的群体而存在,否则他们也不可能组建起来。
他们都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见,引起决策层的重视。
还有,既然是一种组织,就应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就应该受公众和政府的监督。
自组织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行事,必须做合法的、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事情,否则就必须被取缔和惩处。
不同之处是学校内部的自组织群体构成简单,主要是教师、学生和学校行政人员;而学校外部的自组织群体构成更为复杂,有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领域等,如有家长、用人单位,还有知识分子团体、工人群体、领导干部群体等,他们可能同时分属于不同的群体之中,发挥着交叉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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