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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作为一种机构,目的是让几乎所有的人都接受高等教育。”
[19]但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社会发展程度所限,并不是所有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有机会进入高校。
但是作为追求和发展的方向,政府有义务不断增加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让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
另外,高等教育是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投入。
对公共物品概念做出开创性界定的当属萨缪尔森,他在1954年提出的特性标准,成为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
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他指出:集体消费产品是指这样一种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
在萨缪尔森等人著的《经济学》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论述:“与来自纯粹的私有物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物品的效益牵涉对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
相比之下,如果一种物品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效果的话,那么,这种物品就是私人物品。
公共物品常常要求集体行动,而私有物品则可以通过市场被有效地提供出来。”
[20]在这里,萨缪尔森尽管没有明确指出公共物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但对此进行深入推导却可得出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
斯蒂格利茨在其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更加明确地论述了这一思想。
他指出:“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他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
[21]由此,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成为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成为公、私产品界定的基本标准。
1997年世界银行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对公共物品下了更为通俗的定义:“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非排他性的货物。
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这些特征使得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进行收费是不可能的,因而私人提供者就没有提供这种物品的积极性。”
[22]正因如此,国家和政府成了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
奥斯特罗姆夫妇根据产品是否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这两个属性,将产品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物品和公益物品四大类。
还有学者把其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硬公共物品和软公共物品;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性公共物品等。
[23]无论怎么划分,其主要特征还是看物品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
后来,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人布坎南又把公共物品界定为“任何由集体或社会集团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和服务”
。
这一定义更加突出了提供公共物品主体的多元性。
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
在传统公共行政主导的社会,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甚至是唯一提供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提供公共物品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政府,还可以是其他公共组织或者非政府机构等。
本书所指的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消费的非竞争和非排他性的物品。
这里还是秉承公共物品基本概念的特征,突出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并不一定完全是政府,可以是其他非政府机构,只要它能很好地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利益即可。
根据上文我们对公共物品的定义,可以知道,只有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才是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
但是,有些物品并不是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而是只具备其中部分特征,但同时它也不是绝对的私人物品,这种物品我们一般把它认为是准公共物品。
陈振明教授对准公共物品是这样定义的:“凡不能严格满足消费上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的物品就是准公共物品。”
[24]根据这一定义,教育就属于准公共物品,高等教育的这种准公共物品特征则更加明显。
因为,“高等教育是高等学校所提供的一种服务,在消费上一方面是具有竞争性的,即在高等教育机会既定的前提下,增加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就意味着另外一个人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为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某些量化的标准(如考试成绩、招生人数等),将一部分人排除在高等教育之外。
但对取得了学生资格的成员来说,高等教育应该是非排他性的,每个成员都能平等地享受学校的各项教育资源和享有各项平等的权利。”
[25]由于存在“公地悲剧”
的现象,所以,公共物品不能激发个人投入的积极性,从而使绝大多数公共物品一般由政府来供给。
而准公共物品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这样的困境,政府仍然是其主要的提供者。
但是除了政府之外,它并不排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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