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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应该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不是它的欲望。
只要以理性分析和价值判断为基础,而不仅仅依赖于习惯,那么惰性和阻力也有其特定的用处”
[17]。
大学毕竟是以培养活生生的人为对象的,使其适应社会固然重要,但是也要预防把学生异化为只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工具,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道德理想同样重要,忽视这些方面的评价,必然有使大学生成为“异化的人”
的危险。
(三)政府对基本数据的封闭
“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无论是在评估过程中,还是在评估结束后,都有很强的封闭性。”
[18]在目前的状态下,政府管控着高校的基本数据。
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掌握着高校数据。
例如,教育部掌握着整个高等教育的基本数据,财政部在高校的财政收支方面可能掌握着更为细致和精确的数据,而高等教育司可能掌握着和其部门职能更为密切的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本是公共信息,理应向社会全面公开。
众所周知,无论是做决策还是做研究都对数据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没有准确数据的支撑,科学的决策和高质量的研究都无从谈起。
即使是具体到一所学校做决策也应该是在掌握准确数据的基础上进行。
不仅要对全国高等教育数据的基本样态有一个全局性的把握,甚至还要对和自己属于同一类型的院校的状况有一个准确的了解。
只有如此,才能在信息尽可能全面的基础上做出适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决策。
搞研究也是如此,要想使研究机构能够更好地为政府发挥咨询服务功能,就应该让研究人员更全面地了解数据。
科研人员只有在对数据做出认真科学的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提出针对性强,适应性好的政策建议,否则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但是,现在政府控制着高校的基本数据,不完全公开[19],这就严重地束缚了评估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主体:政府主导
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一种“政社合一”
的体制,即政府和社会没有明显的区分,政府往往代替社会行事。
其结果就是公共权力无所不在,政府行为无所不包。
改革开放后,我们一直致力于从“大政府、小社会”
到“小政府、大社会”
的转型,这一过程使得国家、政府活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社会力量获得发展机会,并随着改革进程不断增长。
在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也表现出这样的总体特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整个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这不仅体现在评估政策文本的规定中,而且也实实在在地体现在高等教育评估的实践中。
另外,高校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在评估中则处于从属地位。
(一)处于评估主导地位的政府
第一,政策层面。
自高等教育评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以来,为了确定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合法性基础。
政府在出台的相关的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陈述,而且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地位在历次政策文本中都被特别强调。
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高等教育评估政策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主体地位的合法性从政策文本中的明确论述,发展为通过法律来加以确定。
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产生就是政府推动的。
从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高等教育评估是“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的手段,政府的主体地位显而易见。
随着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管理中的主体地位逐渐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
1990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教育法》第24条又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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