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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母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在评估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1998年专门就高等教育进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了,其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由其组织评估。”
在专项法律上确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1999年5月25日,教育部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肯定了这一点,指出“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评估。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制定有关评估的具体办法,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管理”
。
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导地位,不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论述,在其他各种相关重要文件中也都被强调。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3年2月13日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指导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性文件。
《纲要》再一次强调必须加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指出:“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
199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由教育部统一领导。”
2002年6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教高厅[004]21号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依然强调“为了深入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运用评估工作积极地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努力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
第二,实践层面。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一开始的科研和试点就都是由政府主抓的,这主要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的仍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政府主导进行高等教育评估实践也是势在必行。
1987年我国的高校分别归国家教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各部委领导,国家教委决定将高等教育评估的主持工作,主要分别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各部委进行,国家教委只抓其直属高等学校的评估。
但是,无论是对高等教育评估理论进行研究的倡导、还是进行的各种试点评估都是政府一手操办的。
即使是几次重要的高等教育评估研讨会也是政府一手组织策划运作的。
在具体的本科教学评估中,政府主导评估的痕迹也是非常清晰的。
虽然,我们从1992年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但是我们仍然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宏观调控仍然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体地位仍然没有动摇。
因此,现在备受社会关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仍然是政府主导型,从确定哪些学校参评,到组建评估专家组,再到发布评估结果等都由政府组建的专门部门去完成。
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人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的趋势进行预测,认为国家评估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指出“这一点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以计划调节为主的商品经济特征。
相应地,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机制必然把评估当作实现目标管理的一种手段。
具体来说,评估是国家教委及其他部门对高等学校实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职能,它不是外加的、临时突击性的任务,而是自己职能的一部分”
[20]。
这种预测是完全正确的,直到现在依然如此。
2004年教育部高教司成立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其办公地点设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其成员大多是高校的教授,但是其秘书长是由高教司评估处处长兼任。
2004年8月27日,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自此,政府有了专门的负责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附属机构。
教育部有关领导指出,全面启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建立评估中心,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到新阶段适应新要求的必然产物,是教育部高度重视教学工作、狠抓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
政府通过建立评估的实体组织,加强了对评估工作的管理。
从经费的来源上也可以看出高等教育评估对政府的依赖。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25条:“学校教育评估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并鼓励社会资助;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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