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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下社会中介评估组织良莠不齐,不能很好地完成其使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损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这主要表现为缺乏被公众广泛认可的评估资质。
评估是一项专业的活动,并不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进行的,必须要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个人和组织操作,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
那么对社会中介评估组织进行认证的责任就必须交给政府来承担,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下,我国没有对社会中介评估组织进行资格认证的机构。
各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完全靠自我兴趣和资金状况来做一些评估。
其做的最多的就是大学排名,因为其有市场,可以获得很好的经济收益。
正因为如此,社会中介评估组织进行的大学排名也遭到来自各方的非议,有的认为其指标体系不科学,有的认为其权重划分不公平,还有的认为其背后存在操作黑幕等。
这些背后的指责和猜想都源于公众的对其不信任。
要想使其更好为公众服务,履行高等教育评估的功能,势必要对社会中介评估组织的评估资质给予认证。
根据国外的经验,对评估中介组织的认证可以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完全的政府认证,政府有关机构对从事高等教育评估的中介组织进行认证;另一种是专业自治组织对从事高等教育专业评估的中介组织进行认证。
无论哪种认证都要有严格的认证标准和有效时限,当然还要有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的明确规定,如出现重大评估事故则要对评估中介组织进行吊销评估资格的处罚。
评估认证的有效时限一般为5年,评估中介组织要对其进行的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和记录,以备接受检查。
“当然政府对这些评估团体有直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上述团体存在的合法性需要政府认可,换句话说,它们的评价权力来自于政府的权力转让。”
[6]因此,政府既要在一定程度上放权,但又要承担监管的职责。
二、作为评估客体的政府
政府除了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之外,同时也是高等教育评估的评估客体。
作为评估主体,政府必须在制定评估规则、保障基本质量和对中介评估组织进行资质认证方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发挥好自己的作用。
但是作为评估客体,政府本身也应该接受评估。
政府不是万能的,也是有限理性的,也面临信息不对称等困境,政府的评估管理、评估决策、评估过程等也都存在错误的风险,因此,政府也有必要接受评估,对其自身的工作做一个判断,通过评估来发现不足,不断提高和进步,同时也通过评估来加强问责。
(一)政府作为评估客体的必要性
政府作为高等教育评估客体有其必要性。
一方面,政府自身的工作需要接受评估,以便改进。
在我国,一直以来,政府都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
在其行使评估主体职责的时候,并没有同时把自身作为评估客体来看待。
作为评估主体,政府负责出台相关评估政策,负责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负责相关重大教育项目的评估工作等。
由于政府只是评估主体,所以其从来都是制定规则、进行评估的一方,而自身则不接受评估。
这种评估事实的前提假设是政府是万能的,政府的决策、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是科学的、合理的,是不需要进行评估的。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政府的工作也是由个人的具体工作组成的,既然如此,政府也回避不了人的局限性。
由于人都有“经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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