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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国民政府以来,有废止宗祧继承,男女均分遗产的立法。
这件事于理固当,而在短时间内,能否推行尽利,却是问题。
旧律,遗产本是无男归女、无女入官的(近人笔记云:“宋初新定《刑统》,户绝资产下引《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无女均入以次近亲。
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此《丧葬令》乃《唐令》,知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
虽有近亲,为营丧葬,不必立近亲为嗣子,而远亲不能争嗣,更无论矣。
虽有近亲,为之处分,所余财产,仍传之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更无论矣。
此盖先世相传之法,不始于唐。”
案:部曲,客女,见第四章)。
入官非人情所愿,强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碍难行(如隐匿遗产,或近亲不易查明,以致事悬不决,其间更生他弊等)。
归之亲女,最协人情。
然从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养的问题。
而家族主义是自私的。
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为本位,而蔑视女子的人格。
女子出嫁之后,更欲奉养其父母,势实有所为难。
所以旧时论立嗣问题的人,都说最好是听其择立一人为嗣,主其奉养、丧葬、祭祀,而承袭其遗产。
这不啻以本人的遗产,换得一个垂老的扶养,和死后的丧葬祭祀。
今欲破除迷信,祭祀固无问题,对于奉养及丧葬,似亦不可无善法解决。
不有遗产以为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谁肯顾及他人的生养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遗产男女均分,倒无问题,无子者财产全归于女,倒是有问题的。
所以变法贵全变,革命要彻底。
枝枝节节而为之,总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症疗法。
姓氏的变迁,今亦须更一陈论。
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称号,由女系易而为男系。
后来姓之外又有所谓氏。
什么叫作氏呢?氏是所以表一姓之中的支派的。
如后稷之后都姓姬,周公封于周,则以周为氏;其子伯禽封于鲁,则以鲁为氏(国君即以国为氏);鲁桓公的三子,又分为孟孙、叔孙、季孙三氏是。
始祖之姓,谓之正姓,氏亦谓之庶姓。
正姓是永远不改的,庶姓则随时可改。
因为同出于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支分派别,亦不可无专名以表之,而专名沿袭太久,则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因甚多,此只举其要改的根本原理。
此外如因避难故而改氏以示别族等,亦是改氏的一种原因)。
《后汉书·羌传》说:羌人种姓中,出了一个豪健的人,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种姓。
如爰剑之后,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孙改称研种;十三世至烧当,复豪健,其子孙又改称烧当种是。
这正和我国古代的改氏原理相同。
假如我们在鲁国,遇见一个人,问他尊姓,他说姓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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